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3533/2015-0008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
文    号:新密政办(2015)47号成文日期:2015-08-28发布日期:2015-09-1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28日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密市委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新密发〔2015〕5号),设立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筑施工噪声及夜间连续作业审批职责。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承接郑州市下放的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新密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和对外合作工作。

(四)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上级环保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制度及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五)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牵头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工作。

(六)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和郑州市有关规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化学品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承担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责任目标。拟订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核定新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污染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郑州市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和郑州市辐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和规划;负责监督实施全市辐射、放射性废弃物、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的使用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密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制定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电会务、编制人事、督察督办、印鉴管理、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接待联络、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电子政务、安全保卫、后勤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市环境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上级环保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制度及规范,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工作;检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有关工作。

(三)法制信访科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保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和法制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的环境信访稳定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业类、生态类、固废类、辐射类);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核准;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五)污染防治管理科(大气污染防治科)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城区土地、噪声、光、机动车、化学品和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编制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管理制度;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案件,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与全市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郑州市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拟订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管理全市重点污染减排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行以及污染减排政策、措施的落实;负责全市减排考核工作;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拟订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

(七)辐射环境管理科

指导、协调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的使用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对生活垃圾处置,医疗、电子废物运送、储存、处置和利用,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废旧资源的回收、加工、再生等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送、储存、处置、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

(八)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管理科

监督实施全市自然生态保护政策、制度;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请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对破坏生态和农村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纪检(监察)和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