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至8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及参保政策

索 引 号:416265205/2015-0010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发布机构:新密市社会保险局关 键 词:政务,电子政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9-16发布日期: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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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至8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及参保政策

一、基本情况。截止8月底,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为411516人;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为105565人。

二、参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自2012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7个档次。参保者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由选择,量力而行,多缴多得。缴费年度为自然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补贴

①、多缴多补。年缴100元补60元,年缴200元补65元,年缴300元补70元,年缴400元补75元,年缴500元补80元,年缴600元、700元补90元,年缴800元、900元、1000元补100元,年缴1200元、1500元、2000元补150元,年缴2500元、3000元补200元,年缴4000元补230元,年缴5000元补260元。

②、对特殊群体补贴。1、对正常参保缴费年龄在45-59周岁的烈士遗属,在每年6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基础上,每年再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2、对正常参保缴费年龄在45-59周岁已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在每年6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基础上,每年再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3、政府为残疾级别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代缴后仍享受每年6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

③、集体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以上各项缴费补贴和缴费补助全部记入参保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冲抵个人缴费。

(四)待遇补贴

①、长缴多发。个人连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后,个人每多缴1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补缴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符合条件者从认定的次月起执行。

②、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参保的高龄老人,年满70周岁每月高龄补贴补贴20元,年满80周岁每月补贴100元,年满90周岁每月补贴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补贴300元。

③、基础养老金补贴。在每人每月75元的基础上增加63元,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8元。

④、计生户补贴。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参保后,在正常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的计划生育养老补贴。

(五)、终止关系

①丧失参保条件。参保人员因职业、户籍等原因丧失参保条件的,其个人帐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②享受待遇死亡。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缴费达到15年以上者,在两个月以内办理相关手续,可享受1000元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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