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3874936/2015-0004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行政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9-21 | 发布日期:2015-09-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心”“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办理依据、工作流程及适用对象、推进步骤、编号构成。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施方案。
2 依据
2.1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2.3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4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
3 重要意义
3.1 有利于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2 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3.3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4 工作流程
4.1 申请。投资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向登记窗口提交一套登记材料;
4.2 受理。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
5 适用对象
5.1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三证合一”的范围。
6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推进步骤
河南省从9月28日起开始,对新设立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收缴其原来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015年9月28日至2017年12底,原发“一照三号”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期间,需要换发“一照一码”执照的企业可以换发。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7 “统一代码”编号构成
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为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工商部门编号为9;第二部分(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业专业合作社;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例如:河南省为410000,郑州市为410100,中原区为410102,注册登记时有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