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533/2015-0009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综合 | |
文 号:新密政办(2015)58号 | 成文日期:2015-09-22 | 发布日期:2015-09-2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22日
新密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密市委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新密发〔2015〕5号),设立新密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4.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市财政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运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全市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三)负责全市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审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完善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事权、支出责任、财政收入划分方案的建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执行上级制定的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支出标准。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农机、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服务业发展、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税务部门了解、掌握和分析税源变化情况,拟订征收管理措施,落实税收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内,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
(十三)管理财政供给单位和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四)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五)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市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拟订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全市有关规定和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相关风险预警机制。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九)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制定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财政政策、财政改革等问题的调研;负责文电会务、编制人事、教育培训、财务资产、督查督办、印鉴管理、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接待联络、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电子政务、安全保卫、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法制信访科
监督财政、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做好全市财政、税收调查及制度调研分析工作;审核市级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财政、税收条款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通过税收调节全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中长期财政、税收计划;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和稳定工作。
(三)预算科
研究提出关于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负责拟订市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全市预算编制和预算公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汇总全市财政预算,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和调整工作,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清理、整合、规范和统筹使用的意见建议;承担市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转移支付工作,办理市级财政与上下级财政间结算事项,批复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各项退税的审核。
(四)国库科
负责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负责国库资金运行管理;贯彻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国库业务;拟订和完善资金支付监管制度;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预算单位账户及总会计核算;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国库现金管理;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和市级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及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政府债务及全市国债发行监管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市行政、党派、群团、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行政单位和政法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民兵事业费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消防大队的补助经费;负责所联系部门(单位)经费的核拨以及工资的统一发放工作;负责全市统一着装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教科文科
承担教体、科技、文化、广电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教体、科技、文化、广电等部门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负责所联系部门(单位)行政事业人员的工资发放;负责全市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
(七)经济建设科
承担发展改革、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参与拟订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项目安排;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审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负责中央、省、郑州市预算内专项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八)农业财务科
承担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农机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联系部门(单位)预算资金的核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九)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残疾人联合会、食品药品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的支出;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送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管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并调整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告的内容和发布范围;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宜。
(十一)会计企业科
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全市执行情况;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全市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负责商务、粮食、煤炭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财务制度,编报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公物拍卖;负责商业流通、外贸、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承担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粮食、食用油、化肥等战略物资专项储备补贴资金和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管理地方政策性金融业务;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划转管理;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汇总和分析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状况;拟订地方担保行业的相关政策、制度并实施财务管理。
(十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负责市本级财政供给单位和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使用、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市本级罚没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城镇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清产核资工作。
(十三)基层财政管理科
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和郑州市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工作,加强基层财政建设;研究解决有关农村税费改革遗留问题;研究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组织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对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惠农资金管理,提出惠农资金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审核和监督村级经费管理和离任村支书、村主任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十四)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
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和办法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负责统一组织对全市财税法规、政策和资金、账户、国有资产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监督检查全市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查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申报、管理和使用市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监督检查全市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相关制度;开展非税收入常规稽查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各种专用票据领购、发放、核销、销毁、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彩票资金管理工作。
(十五)资源资金管理科
负责全市土地储备、补偿、出让、转让、划拨、清算等各项资金的解缴、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及支出政策。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15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纪检(监察)和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履行编制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新密办〔2011〕4号)文件执行。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