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533/2015-0009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统计信息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综合 | |
文 号:新密政办(2015)53号 | 成文日期:2015-09-18 | 发布日期:2015-09-2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统计基础建设、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弄虚作假、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5〕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统计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
统计工作是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认识市情市力、监测和指导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对统计工作的指示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重大战略推进情况,进一步实现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源头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基层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优质服务。
近年来,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新形势下,仍存在着统计基础薄弱、统计力量与统计任务不相适应等问题,个别地方存在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现象。因此,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质量,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着力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健全统计组织,充实统计力量,保障统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统计网络,按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除尖山风景区管委、矿区办事处等区域外,按照常住人口4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3—4人,4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4—5人,设产业园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另外增加1人的标准,足额配备乡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原则上由村(居)委会计兼任。产业集聚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要独立设置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要确保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按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得市统计局同意,在保证工作有效衔接的基础上,方能进行调整。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不断加大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为源头数据质量提供可靠保障。
(二)开展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快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指导企业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审核、查询、汇总、上报和资料管理等各项统计工作制度,规范统计业务流程,准确及时填报统计数据。
(三)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统计部门信息网络、计算机机房和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联网直报提供技术保障;要加快实现面向单位的调查全部由调查对象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直报数据,面向公众和市场的调查全部由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并通过网络直报数据,有效杜绝中间环节可能存在的人为干扰。要积极督促联网直报企业配备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的信息技术设备,保障企业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
(四)统筹安排,确保统计工作经费落实到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及时帮助统计部门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统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基层统计任务量不断增加的实际需要,将市、乡两级统计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大型普查经费、专项调查经费、统计信息化建设经费、基层普查员补助经费、居(村)民委员会统计人员的调查补贴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日常业务经费按照常住人口4万人以下单位每月2500元,4万人以上单位每月3500元的标准纳入乡级年度财政预算。城乡住户调查补贴(记账户每户每月100元,辅助调查员每人每月200元)、物价调查员(每人每月100元)、农产量监测(包括全年样本粮补偿每人每年800元)、畜禽监测及生猪生长趋势辅助调查员补贴(每人每月50元)、村(居)级经济社会辅助调查员补贴(每人每月50元),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列入市、乡两级财政预算,并由市财政将乡级补贴部分集中上划,由市统计部门统一监督发放。
三、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规范调查指标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职能,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并检查监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要依法接受市统计局的统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调整修改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应按规定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依法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单位资料,确保名录库中的单位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
四、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弄虚作假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清理违背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的文件,对直接给企业下达经济指标并诱导、要求企业按指标报数的文件;要求企业在上报数据前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以及将统计部门列为经济增长、居民收入、节能降耗等第一责任单位的文件,必须坚决废除。要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加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对出现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地方,要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统计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支持统计改革和统计建设,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统计职能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各部门要着力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计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建立由市统计部门召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例会制度,定期对全市统计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由党委副书记或政府常务副职分管,各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由党委书记或常务副职分管。统计部门要继续坚持依法统计,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统计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坚实统计支撑。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