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733871276/2015-0003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西大街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文    号:新西办文〔2015〕85号成文日期:2015-11-02发布日期:2015-11-18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办事处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贯彻执行国家、省、郑州市关于提高奖励费的扶助标准。国家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郑州市在国家、省发放的基础上增发特别扶助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的奖励金。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殊困难对象,每人每月比照郑州市上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一次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特别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特殊困难对象,每人每月比照郑州市上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每年一次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特别扶助金。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二)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在遵循个人意愿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三)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安排计生干部一对一进行日常护理,生活料理,节日慰问帮扶等。

(四)由计划生育“三结合”扶持对象牵头对计划生育家庭老人进行居家养老服务,对计划生育老人在生活物资、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多种形式的义务养老服务。

(五)各村(居)网格人员对辖区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失独的无能力老人)给予适当的帮助,对家庭卫生纳入网格考核。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一)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三)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一)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四)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五)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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