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827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信息/生殖健康工作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关 键 词:计划生育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1-25 | 发布日期:2015-11-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⑴男女任何一方患病初愈、女方流产未满3个月、新婚及节假日聚会、连续夜班、长途旅行、激烈争吵、性生活过于频繁等不宜受孕。此时夫妻双方身体均处于虚弱或疲倦状态,影响了精子卵子的健康和质量。
⑵长期服药或长期接触有毒化学物质,应在停药半年或离开有害环境几个月后再受孕。
⑶长期吸烟、酗酒夫妇,应在受孕前3个月戒烟戒酒。
⑷秋末冬初,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不宜受孕。
⑸夏季7~8月,是受孕良机。新鲜瓜果蔬菜多,妊娠反应的孕妇可选择食物多;婴儿在来年4~5月出世,天气晴和,户外活动时间多,有利于孩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