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821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关 键 词:计划生育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1-25 | 发布日期:2015-11-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b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