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416265619/2015-00035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畜牧产品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新密市畜牧局关 键 词:畜牧业,畜牧,畜产品质量安全
文    号:新密牧字〔2015〕108号成文日期:2015-11-25发布日期:2015-11-2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密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畜牧站、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各执法中队:

 

为进一步规范畜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我局决定从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元月8日在全市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5日


 

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6年元旦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畜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秩序,排查安全隐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营造良好的节前及重大活动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环境,根据《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郑牧质〔2015〕17号)及《新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密市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密食安委〔201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核心,以新《食品安全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托“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加强畜禽养殖、屠宰以及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从源头上把好公众食用畜产品的安全关。

 

主要目标:通过整治,切实做到全市存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重大活动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环境有新的提升,畜禽养殖、屠宰以及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秩序井然、整治成效明显,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重点及职责区分

 

(一)兽药安全整治。区分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在生产环节,要严厉打击不按兽药GMP标准组织生产、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兽药添加化学药物、兽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在经营环节,要严厉打击未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未按规定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台账、兽用处方未做到妥善保存备查、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和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在使用环节,要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不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行为。

 

责任单位:兽医科、执法中队

 

(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安全整治。重点整治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超出《生产许可证》核准产品范围的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进口登记证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饲料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原料采购评价再评价制度,未建立原料购销台账、未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未对采购饲料原料尽到查证验收义务、未落实饲料原料留样观察制度等行为;饲料原料生产企业未建立购销台账、未对出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未对产品附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行为。

 

责任单位:质管科、执法中队

 

(三)生鲜乳安全整治。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不得有超范围办证或许可;对出现非法添加、收购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吊销许可证照,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好“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从重处罚”等制度,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负责任;要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趁机压级压价扰乱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责任单位:质管科、执法中队

 

(四)畜禽屠宰安全整治。要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使用管理,依法取缔私屠滥宰“黑窝点”,依法惩治从事私屠滥宰及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强化活禽、生猪屠宰过程检验检疫制度,严控漏检现象;要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其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要以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以农村和城乡给合部为重点区域,以私屠滥宰窝点为重点打击对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和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猪的行为,保障肉品安全。

 

责任单位:屠宰办、执法中队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要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中队

 

(六)加强监督检测。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期间,要加大检测力度,对阳性样品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及时将抽检样品送交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检测。

 

责任单位:质管科

 

三、整治时间及阶段划分

 

集中整治行动从2015年11月25日开始至2016年元月8日结束。

 

(一)动员部署(11月25日-27日)。要根据我局统一部署,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和工作责任进行明确。要突出重点,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工作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11月28日-12月18日)。要全面落实工作职责,结合本辖区特点,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或经营行为,深入排查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整治行动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边整边改,逐条整改,彻底消除风险隐患,全面规范我市畜产品生产和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秩序。

 

(三)巩固提高,建章立制(12月19日-31日)。要针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顽固症结进行研究解决,对死角僻远的地区、容易反弹、滑坡的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疏堵结合,查漏补缺,标本兼治。要着力从根本上建章立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四)检查验收,总结评估(2016年元月1日-2016年元月8日)。要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6年元月5日前报送质管科。同时,对整治中梳理出的问题、查找出的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制定出具体的改进措施,认真加以整改,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行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要充分认识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力量,迅速行动,认真安排动员部署,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层层分解责任,狠抓落实,全面投入到整治行动中,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监管,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本次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硬起手腕,严管重罚,通过整治要“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对工作中发现因推诿扯皮、失职渎职行为而引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联动,增强合力。要形成整治合力,切实把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同时,要加强与食安办的协调联系,建立健全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主动做好与食品药品、公安部门协调,采取综合性措施,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和报道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和成效。要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的有力契机,抓好畜产品生产和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和职业道德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第一责任人意识。通过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的方式,构建共管共治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营造“人人关心畜产品质量安全,人人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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