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533/2015-0007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新密政办(2015)72 | 成文日期:2015-11-16 | 发布日期:2015-12-0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6日
新密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5〕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建设,确保该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控制和减少城市建成区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确保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二、禁燃区范围
我市2014年划定市区禁燃区范围5.16平方公里,2015年新增禁燃区范围3.76平方公里,达到目前市区建成区面积的36.8%。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燃区建设总体工作部署,2015年,县(市)禁燃区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30%以上;2016年,县(市)禁燃区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40%;2017年,县(市)禁燃区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60%;2018年,县(市)禁燃区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70%。我市将继续加强禁燃区创建工作,加大各类高污染燃料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力度,逐步扩大市区禁燃区区域。
三、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本办法中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煤焦油、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非成型生物质燃料。
四、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
(一)自禁燃区划定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二)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三)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后,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排放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后依然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拆除。
五、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
1.负责对禁燃区建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相关单位对禁燃区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2.负责禁燃区内燃煤锅炉拆改、清洁能源改造审批、验收工作。对改用清洁能源后擅自改变燃料结构、擅自使用燃煤、污染物不达标排放的拆改后锅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3.停止审批在禁燃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对未经审批,在禁燃区内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单位和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
(二)市规划局
负责提供我市城市建成区面积和示意图;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三)市住建局
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负责推动我市集中供热规划组织实施,提高城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四)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转运、存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五)市财政局
负责禁燃区建设、管理资金保障工作。
(六)市执法局
负责禁燃区创建及日常监管工作,对禁燃区内占道经营的餐饮摊点、露天烧烤予以取缔。
(七)市电业局
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环保部门下达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根据要求采取断电措施。
(八)市工商局
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餐饮服务业等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九)市公安局
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禁燃区管理实施工作,对妨害公务、暴力阻挠执法等行为,依法采取治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十)西大街办事处、青屏街办事处、新华路办事处、矿区办事处
1.按照禁燃区建设标准进行创建,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阻止新建、改建、死灰复燃的高污染燃料设施使用,并向市大气办报告,及时落实处理意见。
2.负责本辖区内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工作,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3.负责辖区内禁燃区范围内燃煤锅炉、燃煤茶炉、燃煤大灶(含营业、单位食堂及居民生活)的清理取缔工作。负责辖区内经市环保部门明确认定,拒不整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后擅自改变燃料结构、擅自使用燃煤,污染物不达标排放,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燃煤锅炉的清理取缔。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职责内的禁燃区管理工作,形成污染控制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责任追究。市督查考评办、市大气办定期不定期对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成果进行抽查和督查,凡发现有死灰复燃、监管不力等不作为现象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对有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未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未及时处理,被郑州市取消禁燃区建设成果、需重新建设、重新验收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