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53533/2015-0003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空气质量监测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 文 号:新密政办(2015)74号 | 成文日期:2015-12-07 | 发布日期:2015-12-17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7日
新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施方案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9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5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减轻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环保部和省、郑州市政府要求,当气象预报和专家研判可能出现较长时间、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情况时,按照上级指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应对工作,采取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目标要求
除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外,力争不发生重污染天气,力争空气质量更多时间控制在良好水平,全面完成郑州市政府2015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三、应急减排措施
在落实省政府、郑州市政府应急减排措施和《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密政〔2013〕10号)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实行两级应急减排措施,重点在扬尘、燃煤、工业和机动车等方面采取严格的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启动时间和级别,由市大气办按照上级指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程序启动。
(一)Ⅱ级应急减排措施
1.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因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1)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执法局、市园林绿化处、市水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陈铁建、郑二卿、谷宝山、张海俊、徐绍敏,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行政正职
(2)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执法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陈铁建、郑二卿、谷宝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行政正职
(3)停止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土方作业。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郑二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4)城区所有道路视天气情况加大机械化清扫、吸尘、冲洗、洒水和保洁频次,严禁出现道路扬尘现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责 任 人:陈铁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
2.燃煤污染减排措施
(1)全市除保民生外的所有燃煤锅炉暂停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2)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在保证供热和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限产,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 任 人:张超峰,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
(3)运行的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全硫量低于0.5%的优质煤。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 任 人:张超峰,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
(4)市区建成区所有经营性燃煤炉灶暂停使用。
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电业局,各街道办事处
责 任 人:王冰、谷宝山、陈三建、侯德林、张继军、李新有,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
3.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1)按照应急减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落实企业限产、停产措施,除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外,其他一律全部停产,实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
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刘大军、王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王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3)加大工业企业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存在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业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王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4)清理取缔“土小”企业(作坊)和非法燃煤小锅炉,对排查不到位、清理取缔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5)工业企业做好物料堆场的“三防”措施,防止产生扬尘。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王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4.机动车污染减排措施
(1)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责任单位:市事管局
责 任 人:梁宏彬
(2)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一律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3)加大执法力度,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和摩托车等车辆在市区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 任 人:张继军
(4)严格机动车通行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外,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和过境货运车市区内限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运局
责 任 人:张继军、郑二卿
(5)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
责 任 人:郑二卿
5.其它减排措施
严禁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农机局、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郑路明、张继军、谷宝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二)Ⅰ级应急减排措施
在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因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1.全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全部停工。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执法局、市园林绿化处、市水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陈铁建、郑二卿、谷宝山、张海俊、徐绍敏,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2.按照应急减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落实企业限产、停产措施,实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50%以上。
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刘大军、王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3.主城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责 任 人:张艳艳,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
4.全市禁止喷涂、喷漆施工作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王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5.市区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责 任 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
6.全市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停止施工作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责 任 人:陈铁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要认真抓好蓝天工程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各自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施方案,列出减排项目清单,12月7日前报市大气办备案。
(二)严格督查督导、强化责任追究
加大督导督查力度,各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减排措施的监督检查。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导组制定专项督导方案,分组进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对不认真落实减排措施、不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公开环境信息,广泛宣传引导
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蓝天工程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公众践行绿色出行、节约能源、拒绝露天烧烤等绿色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严格信息报送,开展效果评估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从12月7日起,每日16时前将本单位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市大气办。市环保局加强和郑州市环保局对接,科学指导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并及时对减排措施进行效果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