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郑州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关于印发〈农林牧渔业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319/2015-0006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统计局关 键 词:统文
文    号:新密统文〔2015〕53号成文日期:2015-12-07发布日期:2015-12-1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转发郑州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关于印发〈农林牧渔业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密统文〔2015〕53号

 

 

关于转发郑州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关于印发〈农林牧渔业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

通  知

 

各乡镇(办),尖山景区管委统计信息中心:

为做好2015年农业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报工作,现将关于转发郑州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关于印发〈农林牧渔业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郑经社调〔2015〕47号)的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7日       

 

 

 

郑州市经济社会调查队文件

 

郑经社调〔2015〕47号

 

 


关于印发《农林牧渔业2015年统计年报和

2016年定期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郑东新区发改统计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统计局、航空港实验区(综保区)经济发展局:

为高质量完成全市农林牧渔业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任务,根据河南省统计局豫统办文〔2015〕260号有关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农林牧渔业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林牧渔业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制度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1日
附件

农林牧渔业2015年统计年报和

2016年定期报表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我市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制度修订说明

(一)综合年报表

“农作物生产情况”(A302表),上报日期调整为12月15日前。在”豆类”下,增加其中项“夏收豆类”;“红薯”改为“红薯(折粮)”。取消“西瓜”、“香瓜(甜瓜)”、“草莓”三个指标。

(二)定期报表

1、“分季节农作物播种面积”(A402表),取消“春播”,保留“秋冬播”和“全年播”;“秋冬播”取消“蔬菜及食用菌”、“瓜果”指标。

2、“分季节农作物产量”(A403表), “红薯”改为“红薯(折粮)”;在“豆类”下,增加其中项“夏收豆类”;取消“蔬菜及食用菌”、“瓜果”产量。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作物播种面积情况”(A404表),在“豆类”下,增加其中项“夏收豆类”。

二、关于实施范围、取材方法及注意事项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由行政村级起报,由政府统计部门完成。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方法是:

(一)2015年农林牧渔业统计年报

1、“农业生产条件”A301表,上报时间为12月13日前。

(1)乡村户数: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2)乡村人口: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统计过程中应注意乡村住户和乡村人口居住时间的要求。乡村住户是以是否居住满一年为标志,而乡村人口是以是否居住满 6个月为标志。

(3)“乡村劳动力资源”:是指乡村人口中16周岁以上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4)“乡村从业人员”:指乡村劳动力资源中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力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力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待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务劳动人员。

从业人员年龄为16岁以上。从业人员按从事主业时间最长(时间相同按收入)划分,按男女分别统计从事农业人员。

(3)“农用化肥施用量”:为了做到不重不漏,各种专用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等都归到复合肥中统计。

(4)“农药”:应包括“除草剂”。

2、“农作物生产情况”A302表

(1)“稻谷”:包括“籼稻”和“粳稻”,各县(市、区)的稻谷均列入粳稻统计。

(2)“硬粒小麦”:指具有较高营养品质和良好(食品)加工品质的强筋小麦。本指标可以从有关业务部门调查取得。

(3)“薯类”只包括“红薯”,不包括“马铃薯”,“马铃薯”放在“蔬菜”中填报。

(4)烟叶产量:指未加工烟草。

(5)烤烟产量:指未去梗烤烟叶产量。

本表的“蔬菜及食用菌”、“瓜果”必须等于A412 表中的“蔬菜及食用菌”本年四个季度的合计。

人参产量:只包括个别地区种植的具有较高药用价值的东北参、朝鲜高丽参、美国西洋参、花旗参等的产量,不包括一般药用价值的党参、血参、砂参等。

3、“设施农业生产情况”A304表,上报时间为12月13日前。

(1)设施:包括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从事农作物栽培用的温室、大棚和中小棚。

(2)设施数量:凡是设施连为一个整体,无论内部结构如何,均按一个统计。

(3)设施实际使用面积:指设施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设施实际使用面积是设施占地面积的一部分。设施占地面积是指以下三类面积的总和: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4)面积:指设施内的农作物面积。按种植与收获方式,确定该作物按播种面积或实际使用面积统计。在日历年度内,凡是本年度收获的农作物,一次性种植和收获的,按播种面积统计,播种一次算一次;种植之后多次收获的,按设施实际使用面积统计,一年只统计一次。

4、“茶叶、水果及食用坚果生产情况”A306表,上报时间为12月13日前。本表“茶叶产量”中不包括具有保健功能的银杏茶、冬凌草茶等。水果的产量按鲜果计算,干枣、葡萄干、柿饼、桔饼等应统一折成鲜果计算,水果产量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水果面积不包括培育幼苗的苗圃面积。零星种植的桑树、果树株数和茶树的丛数,不必折算面积。

6、“畜禽生产情况”A307表,上报时间为12月15日前。表中肉产量计算口径按猪、牛、羊、马、驴、骡肉产量,按去掉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胴体重量计算;家兔和禽肉产量按屠宰后去毛和内脏后的重量计算;淘汰役用牛、奶牛,其出栏量和肉产量分别统计到肉牛出栏和肉产量中。

(二)2016年定期报表

1、“分季节农作物播种面积”A402表

花卉种植面积:指在耕地上种植的花卉苗木面积。

烟叶播种面积:烟叶在种植阶段,不能区分出加工与否或去梗,因此烟叶面积不再加“未加工烟草”标注,烤烟面积应等于烟叶面积。“茶叶”面积作为补充资料进行填报。

2、“分季节农作物产量”(A403表)。本表上报频次为:油菜籽预计产量5月5日前上报,油菜籽实际产量为6月5日前上报;除油菜籽外夏收作物预计产量为5月20日前上报,夏收作物实际产量为6月20日前上报;秋收作物预计产量为9月20日前上报, 秋收作物实际产量为10月20日前上报。夏收预产和秋收预产村级起报。由乡镇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把关,录入数据采集网络平台。原始表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装订成册归档。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作物播种面积”A404表,分别于12月5日前和7月26日前上报。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单位是指农户以外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农垦、司法、侨办系统办农场)、集体农场、联营农场、私营或个体农场等。

4、“蔬菜、瓜果生产情况季报”A412表,在每个季末20日前上报。该表中播种面积有特殊规定,即面积随着产量报,有收获产量时,填报面积。对于一次播种多季收获的农作物品种,面积的填报按照单产情况合理科学分摊各个季度的播种面积;当季没有收获产量时,不论是否播种,都不统计播种面积。

5、“主要畜禽生产情况季报”A406表,在每个季末20日前上报。本表存栏指标为季末时点数,出栏及产量指标为本季度数,不填累计数。

三、关于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一)有关耕地、林业、渔业、水利、农机等部门的统计数据,按照河南省统计局的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统计,有关部门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二)关于数据质量控制

各乡镇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分村农林牧渔业统计数据,并将其录入数据采集网络平台,这是数据质量控制的第一个关口。各乡镇要认真负责,切实把好数据质量的第一关。录入审核工作完成后,原始表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装订成册归档。

各地要对基层报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对综合报表中的主要农林牧渔业统计指标要进行综合评估,对数据质量要严格把关。

严格执行重要数据“下管一级”原则、数据质量认定执行“三公”统计的原则。各县(市、区)上报的2015年年报和2016年各季节(季度)统计报表数据,需经郑州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审核评估认定后,反馈给各县(市、区)使用。面积、产量反馈后,各地应尽快把数据加载到数据处理平台上,做到全市上下数据的统一,以便进行对比分析,避免分析时使用的基数出现混乱。

(三)关于“蔬菜、瓜果生产情况”季报表实施要求

由于蔬菜、水果生产情况报时期跨度小于很多农作物品种的生长期,品种多,指标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可通过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取得各季占全年的比重,作为参考依据,对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与评估,并按时上报,不得迟报。

(四)关于数据处理

1、程序的变动情况。按照国家制度要求油菜籽产量预计和实际,比其他经济作物上报时间提前,提前上报的油菜籽产量预计及实际不再另设新表,在“分季节农作物产量”A403表的夏收预计和实际中提前填报。

2、数据处理工作要求。农林牧渔业统计各种报表均应按照要求分别由各县(市、区)统计局、乡镇统计工作站把数据录入数据处理平台;由乡镇从数据平台上报的报表,要求每个乡镇必须通过数据处理平台上报各种报表,乡镇上报率应达到100%,基层表上报率应达到100% ,做到涉农单位,应报尽录,不得遗漏,保证我市农业统计数据逐步实现超级汇总。

各级统计局、统计工作站应认真审核所辖单位的数据,把好数据质量关,避免错录代码、录错数据、错位串行等现象的发生,认真审核农业生产的增减趋势。

各县(市、区)在接到郑州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对上报的报表的审核评估和反馈的意见后,要尽快核实、修订并重新登录数据处理平台,进行数据的更新,更新数据要严格按照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反馈数据,不得有误差;反馈的实产数据要按照要求录入到实产表中。各县(市、区)在使用平台进行数据对比时,要求使用市经济社会调查队认定的上期数据为基数进行对比和分析。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经济社会调查队要求,加强数据处理平台操作技术培训及对下级单位的业务指导,熟练掌握数据处理平台的使用方法,提高程序的应用能力,圆满完成各项报表数据处理任务。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