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247/2015-00043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物价局 | 关 键 词:价格,审批 | |
文 号:新密价〔2015〕30号 | 成文日期:2015-12-04 | 发布日期:2015-12-2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新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各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401号)文件精神,依据郑州市非居民用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情况,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非居民用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工业、商业)销售气价统一调整为2.9元/立方米,调价时间追溯至11月20日抄见气量执行。
二、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12月4日24时起调整为3.66元/立方米。
三、省发改委改革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管理制度后,我市将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该机制适用于因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而产生的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同向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郑州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保持一致。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新密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