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主要职责

索 引 号:005307431/2015-00001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 键 词:职能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4发布日期:2015-12-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新密市委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新密发〔2015〕5号),设立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登记职责。

2.取消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设立登记职责。

3.取消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设立登记职责。

4.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郑州市下放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职责。

2.承接郑州市下放的演出团体设立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职责。

3.承接郑州市下放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审批职责。

4.承接郑州市下放的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审批职责。

5.承接河南省下放的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职责。

6.承接河南省下放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

2.加强组织推进文化广电旅游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文化广电旅游事业繁荣发展。

3.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文化广电旅游产业发展,优化配置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4.加强推进文化广电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5.加强对数字出版、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监管,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6.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7.加强文化广电旅游对外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文化广电旅游“走出去”工作。

8.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9.加强文物科技保护职责。

10.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郑州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旅游、文物、新闻出版与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旅游、文物、新闻出版与著作权事业、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工作。

(二)拟订全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市场行政执法规划;指导、协调、督促、督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活动;负责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事业建设和发展,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产生,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化艺术发展;组织管理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管理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乡镇文化中心、村(社区)文化活动室建设。

(五)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负责古籍保护整理工作,协调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普及工作。

(六)推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拟订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宣传管理、安全保卫工作。

(七)指导、监管全市广播影视结构业务以及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对全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负责全市电影市场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管全市文化市场、电影放映市场、出版物市场和新闻出版活动等;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

(九)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重点设施和基层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局系统各项经费,做好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对外交流联络工作;配合实施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负责局系统党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抓好局系统领导班子、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新闻记者证审核、申领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旅游行业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十四)协助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省、郑州市下达的旅游业发展资金的投资立项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特色旅游工作,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全市旅游业外资利用工作。

(十五)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全市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单位以及其他经营旅游业企事业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全市旅游交通的协调及旅游安全、旅游保险和娱乐文化工作。

(十六)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落实国家、省、郑州市关于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负责全市中国公民赴港澳台旅游事务;负责全市旅游涉外事务;负责全市旅游业整体形象的策划、对外宣传和组织重大的促销活动。

(十七)监督检查全市旅游经营单位的财务、统计工作;协调旅游市场价格。

(十八)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劳动技能培训;组织全市旅游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认证,实施旅游标准化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协会的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文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勘探研究、抢救征集、文物资源调查、普查和馆藏文物的展示。

(二十)负责申报全市境内的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工程标准并进行监督;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发掘相关资格和资质的申报和审核。

(二十一)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核;负责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审批和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审批。

(二十二)负责对全市文物市场和文物外销活动的管理;负责文物商店、拍卖行和文物鉴定机构设立、撤销的申报工作;负责申报文物收购、经营许可证;负责管理流散文物及其经营活动,对旧货市场实施文物监管。

(二十三)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查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大案要案。

(二十四)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十五)负责推动完善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管理、协调全市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及市内外博物馆(纪念馆)间的协作、交流等外事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

(二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的科研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二十七)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十八)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二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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