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5-0005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部分 环保业务类
对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类事项,仅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无具体环境权益诉求的,用“举报事项答复函”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在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的同时,有具体环境权益诉求的,用“投诉事项答复函”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对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事项,用“调解纪要”或者“调解答复函”反馈结果。通过电话、网络、微信、走访等渠道举报投诉的,可以通过原渠道以及回访、座谈会等方式反馈结果。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
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
以上事项,由局相关业务科室、环境监察大队、辖区监察中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举报(投诉)人不服答复意见继续信访的,书面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就引发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1.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
2.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
以上事项,由局相关业务科室、环境监察大队、辖区监察中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举报(投诉)人不服答复意见继续信访的,书面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就引发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报告至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
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1.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2.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3.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以上事项,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所涉案件业务部门及环境监察大队共同调查处理,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调查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举报(投诉)人不服答复意见继续信访的,书面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就引发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其中,举报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举报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
四、举报非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
1.举报基层政府决策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
2.举报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干预环境执法。
以上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处理,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等。
五、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我单位不再受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我单位无权受理。以上不再受理或无权受理事项向投诉人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 《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六、申请公开环保部门政府信息
要求了解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的,由本单位引导其申请公开信息。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
七、应本单位邀请提出意见建议
1.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资质审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主张权利。
2.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本单位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
在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导入行政许可业务部门或者按照公式约定的方式办理。
对非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作为建议转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参考。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制订程序办法》。
第二部分 复议诉讼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用“复议诉讼事项告知函”告知当事人。
一、不服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1.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引导信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媒体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不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向本单位反映问题后,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坚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引导信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环保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1.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未依法履职。
2.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经当地基层政府、人民调解机构、环保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
三、其他
1.已经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第三部分 信访类
对本单位(含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用“信访事项答复函”答复,并提示信访人有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对群众普遍关注、媒体曝光或经多次处理回复仍不息访的,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镇政府、街道、村委会举行信访听证,或者将处理结果在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一、反映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1.反映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为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4.反映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5.反映向被举报企业透漏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6.反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7.反映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以上事项,由局纪检科调查核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答复举报(投诉)人。其中,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等。
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本单位及二级机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事项,由本单位法制信访科牵头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答复信访人。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三、咨询
1.咨询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的,导入业务工作部门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2.咨询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经法制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启动解释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
3.认为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诉讼、上诉等途径申诉。
法律依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行)》等。
第四部分 非环保部门职能类
前述三部分以外,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我单位接到此类事项后,引导群众向主管部门,政府信访机构反映,或按照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
一、市容环境
1.反映市容“脏乱差”。如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等。
2.对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处理、利用,对生活污水处理、回用,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建议。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市政(市容环卫、排水)、水利(务)、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二、城乡规划
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车站、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不合理。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城乡规划、市政(市容环卫、排水)、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电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三、城市综合管理
1.反映社会生活、交通建筑施工噪声。如广场舞音乐(锣鼓声)、夜市、家庭装修、燃放烟花爆竹等噪声。
2.反映露天烧烤食品烟尘、气味。
3.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提出建议。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公安、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
四、农产品安全
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色农业。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农业(渔业、畜牧)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
举报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等行为。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湿地等建议。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林业、农业等部门反应。
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
六、河道湖库管理
1.举报从河道取水、采砂,向河道、水库倾倒土石方,影响下游灌溉、人畜用水,妨碍行洪。
2.举报未取得养殖证,在水库、湖泊、河道内非法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此类活动,引导群众向水利、农业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渔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
七、矿山秩序
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采石过程中破坏森林植被,爆破作业威胁周边居民人身、房屋安全,要求取缔无证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林业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森林法》等。
八、财产损失鉴定
农作物、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养殖物(含水产品)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赔偿的,提示其向其农林牧渔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
在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后,由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农业法》《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渔业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侵权责任法》等。
九、产业政策
1.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
2.发展节水节能节材技术设备,取缔土砖,发展新能源。
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
4.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此类问题,建议群众向发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国土、商务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水法》《节约资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的批复》等。
十、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
2.提出保护环境倡议。
此类问题,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环保部门不干预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质量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业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专利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