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63418053/2015-00002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新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关 键 词: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落实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
2、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
3、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5、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7、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8、承办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9、加强全市宗教事务管理,引导宗教组织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10、会同有关部门打击“邪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斗争;
11、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往来;审核有关组织接待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审定朝觐人员;
12、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族宗教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