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300/2015-00009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矿产/业务信息/矿产依法收费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国土资源,矿产,收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国土资文[2015]465号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除以实际开采回采率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并附具矿种名称、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额所需的数据资料。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月缴纳,有特殊情况的,经征收机关批准可以缓缴,但7月31日前必须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月31日前,必须缴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的10日内,必须结缴资源补偿费。
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气矿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不再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但需对欠缴的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追缴。2015年6月30日前,各省直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将本辖区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清理和追缴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规定,继续做好其他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台账、取消部门单位自行设立的收入收缴过渡账户,确保足额征收、及时入库,杜绝截留、坐支和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