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779X/2015-0002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 关 键 词:公告,通知公告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1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对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一、二、三级)开业资格评定和年度审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the multiple unit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从事农业机械的整机、各个总成和主要零部件综合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业户。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按维修作业的复杂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2.2
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the first grade of multiple unit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intenance and repair从事农业机械整机维修竣工检验,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的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2.3
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the second grade of multiple unit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的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2.4
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the third grade of multiple unit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工作的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2.5
整车修理 a complete set of equipment repair
用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农业机械整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农业机械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6
总成修理 assembly repair
为恢复农机总成完好技术状态、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修理。
2.7
农机维护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intenance
为保持农业机械完好技术状态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维护性作业。
2.8
局部性修理 a part of equipment repair
用局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农业机械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修理。
3 设备条件
3.1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3.2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配备表1和表2中所列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