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327/2015-0009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规划计划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企业,持证上岗,培训 | |
文 号:新密煤字〔2015〕110号 | 成文日期:2015-12-28 | 发布日期:2015-12-28 |
体 裁:意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关于2016年全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岗位人员
持证上岗培训工作指导意见
局直各单位,各煤炭主体企业,全市各煤矿: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进一步推动安全培训工作,使安全培训更好地服务安全生产。根据安全培训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现就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70-200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2号令)、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人〔2012〕286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1〕171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一线监督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郑煤〔2010〕70号)等文件为指导,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精神,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地方主体企业煤矿、地方单独保留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以提升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为重点,加大培训和监察力度,提高全市煤炭企业各岗位人员的持证率,推动煤炭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通过有效培训使我市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培训范围对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精神,辖区内地方主体企业煤矿、地方单独保留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的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重要工种、一线监督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省、市有关部门对煤矿各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教考分离”。
四、培训督查
局执法大队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每季度对全市煤炭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煤矿班组长、重要工种、一线监督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执法检查,督促各岗位人员必须全部持有效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重要工种操作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A、B、C入井证》等。安全培训执法检查采取查看资料,对不同岗位工种的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煤矿企业,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五、具体要求
(一)市煤炭局培训科要结合煤矿企业实际,将“三项岗位”人员、煤矿班组长、重要工种、一线监督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下达到市煤炭学校、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局执法大队及执法中队、煤矿监管工作站、煤矿企业。
(二)市煤炭学校要充分发挥国家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作用,承担起辖区内地方主体企业煤矿、地方单独保留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培训责任,根据培训对象、类别,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分期分批完成各类培训工作。
(三)各煤炭主体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矿要认真落实煤炭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提高岗位人员持证率,积极组织“三项岗位”人员、煤矿班组长、重要工种、一线监督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按照市煤炭局下达的培训计划参加培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安全培训情况。
(四)2016年度入井工人培训安排。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新工人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入井工人必须每年强化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2016年度全市煤矿企业入井工人培训工作从2016年2月15日(农历二○一六年正月初八)开始。
2.煤矿企业入井工人培训由所在煤矿企业与市煤炭学校签订安全培训协议书,安全培训协议书签订后,煤炭学校要及时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2016年度安全培训协议书从2016年元月1日起开始签订。
3.2016年安全培训费用标准。
(1)年产量15万吨矿井交入井工人安全培训费用50000元,每班入井人数定员为100人;预交培训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重要工种、一线监督员)40000元。
(2)年产量16-29万吨的矿井交入井工人安全培训费用80000元,每班入井定员人数为130人;预交培训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重要工种、一线监督员)70000元。
(3)年产量30万吨矿井交入井工人安全培训费用100000元,每班入井定员人数为160人;预交培训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重要工种、一线监督员、)100000元。
(4)年产量超过30万吨矿井交入井工人安全培训费用150000元;预交培训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重要工种、一线监督员)150000元以上。
4.煤矿企业入井工人培训、考核发证。
(1)对已经取得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上加盖年度审验章,并颁发2016年度《A、B、C入井证》。
(2)对未取得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2016年度《A、B、C入井证》。
5.2016年入井工人入井时必须持有《A、B、C入井证》,证件有效期从2016年1月25日(农历二○一五年腊月十六)至2017年1月13日(农历二○一六年腊月十六)。
6.在2016年取得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A、B、C入井证》的人员,在年度内变更工作单位需重新培训并办理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A、B、C入井证》。
(五)《A、B、C入井证》关于春节期间的规定。
2016年度煤矿从业人员《A、B、C入井证》有效期止于2017年1月13日(农历二○一六年腊月十六)。春节期间2016年1月25日(农历二○一五年腊月十六)至2016年2月19日(农历二○一六年正月十二),经新密市煤炭管理局批准各煤矿企业通风、排水等入井人员所持有的入井证的有效期至2016年煤炭企业开工前。
(六)关于预交安全培训费问题。
2016年度安全培训费用采用年初预交、单次培训费用抵扣、年底按培训总量多退少补的结算方式。对于按培训要求进行培训,预交的培训费用没有用完的煤矿企业,可抵扣下一年度安全培训费或退费处理;对于没有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的煤矿企业,预交费用没有用完,所剩余培训费用不作退费和抵扣下一年度培训费用,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七)要在做好对煤炭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煤矿班组长、重要工种、一线监督员等岗位持证上岗监察力度的同时,加强对煤炭企业从业人员持有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A、B、C入井证》监察。
局执法大队及执法中队和各煤矿监管工作站要严格把好持证上岗关,做好持证、验证督察、管理工作,坚持人证相符。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经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罚上限进行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2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