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正式取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索 引 号:770875217/2015-0011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新密市民政局关 键 词:工作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8发布日期:2015-12-2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我市正式取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从10月26日起,除办理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我市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据了解,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会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此外,民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民政局 蔡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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