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319/2015-00073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统计局 | 关 键 词:信用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什么是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公共服务单位,________反应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答: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
答:征集、信用评价、公开、查询与使用
3、_________是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
__________具体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答:市社会信用行政部门、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
3、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 公正、公平、审慎的原则,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_____、 、 和______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答: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4、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___社会信用行政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答:同级
5、本市建立________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公共服务单位建立的本系统、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原始数据库,应当与本市统一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互联对接。
答: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络平台。
6、__________________,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信用行政部门备案。
答:依法设立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信用评价
7、第二十条 第二款 承担前款企业信用评价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由社会信用行政部门通过_____方式确定,在本市统一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予以公布。
答:招投标
8、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在____、_____内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采用本市统一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信用信息。
答:本系统、本行业
9、第十条 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以_____、______为识别基准。
答: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10、《办法》自______起施行。
答、2015年3月1日
11、《办法》中第九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自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公开和查询期限为____
答:五年
12、《办法》已经________审议通过。
答: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
13、第十七条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评价协议,可以按______。
答:约定收取报酬
14、第十五条征集、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___、____企业信用信息;(二)以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采集、征集行为。
答:伪造、篡改
15、《办法》不适用于________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
答: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
16、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外,在查询本《办法》第九条的三、四、九项信用信息应当持_________向市社会信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答:应当持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证明
17、《办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加强对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的_____,定期组织企业信用信息_____。
答:指导和监管 业务培训
18、对于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处以_____罚款。
答:2000以上5000以下
19、违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____罚款。
答:1000以下
20、出具虚假报告的,处以______以下罚款
答;5000以上10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