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

索 引 号:770875217/2015-00123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新密市民政局关 键 词:救助,临时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30发布日期:2015-12-3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城乡困难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及时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常住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

(二)患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手术、急性心肌梗塞、强直性脊椎炎、肝硬化、急性重症肝炎、血液病、脑中风、严重脑中风、重度以上灼烧、严重的意外创伤或经省一级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存在就医困难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四)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因生活贫困造成子女求学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

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

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因负担高额学费致贫的;

(六)因干旱、洪涝、地震、低温冷冻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内遭遇环境污染等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不予救助;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  小额临时救助标准为100-300元大额临时救助标准为500-2000元。按照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执行。具体分为:

(一)小额性临时救助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因天灾人祸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00-300元不等。

(二)大额临时性救助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城乡居民,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医疗花费数额巨大,因家庭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家庭困难程度给予500-2000元救助。

 

第四章临时救助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急重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和病史材料以及其他遭受突发性重大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2个正常工作日情况下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上报乡镇(办事处)民政所。

第九条  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在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第十条  市民政局在接到救助申请后5个正常工作日内,由信访办牵头,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走访、入户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以电话,或其他传达方式,通知申请人或亲属,带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到民政局信访办,由信访办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批示。本人带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户口本或身份证,到民政局财务科核实身份,打条,按手印,由民政局财务科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五个正常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因突发性事件或患有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可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的对象建立档案。将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和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各类人员有效证件和患重大疾病人员病例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评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取消当年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