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7445745/2015-1002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 | |
发布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密管理部 | 关 键 词: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认定的通知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31号)要求,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60%。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状态正常的,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最新月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家庭月收入;借款人属于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按借款人本人住房公积金最新月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月收入;经房管部门登记的共有权人,如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其缴存基数可与借款人缴存基数合并。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合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