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49243880/2016-000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 发布机构: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机关事务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6 | 发布日期:2016-01-06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总则
1、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财务管理要坚持统一、规范、节俭、效能、量入为出、“财经一本帐、审批一支笔、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3、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财经纪律。禁止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支挪用和隐瞒不报等行为。
4、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经制度和纪律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违反财经法律和制度的人和事,有权纠正和抵制;业务熟练,做到凭证、帐本、报表、实物四对照,严格把关,准确无误。
二、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5、办事处设立财政所,在办事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管理办事处的财务工作。
6.财政所设总预算会计、预算外会计各一人,出纳一人,专管员一人。
7、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会计核算
8、财政所统一管理、核算办事处的预算内、外资金及固定资产,根据需要设立帐目和银行帐号。其它科室不再设立帐号。
9、总预算会计按照《预算法》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请党工委研究决定。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负责编制决算。
10、每月初财政所编制预算内、外收支报表,年终编制财务决算表,上报书记、主任。
11、月份收入、支出计划,每月初由财政所在各科上报基础上审核编制,并报请党政领导会研究决定。
四、收入
12、预算内、外收入要分开核算,两者不能混用。
13、各科室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执行。
14、各科室组织收取的承包金、租赁费、管理费、商品作价款、归还的投资款和其它收入,要根据规定和承包合同,按期足额收取到位,及时全额上交财政所入帐,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取留成,借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15、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各科室使用票据的组织、发放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或印制票据进行收费、罚款。
16、各科室从财政所领取的票据,要加盖办事处财务印章。各科室领取票据采用量小多领的形式,票据不能大量存放在科室,更不能存放在个人手中。所收款项由科室指定人员同财政所每月一清,每本一清,所收资金全部上交财政所入帐。
17、由上级部门交办,并使用其票据收取的费用,事先应报经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要严格按上级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经财政所审核后,及时与交办的上级部门结清。按规定提取的手续费,要全部上交财政所。
五、支出及现金管理
18、办事处财务实行“审批一支笔”的审批办法。正常的经费开支,如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差旅费、业务费等由主任审批,财政所按规定列支。
19、对于下列支出,由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后,主任审批,财政所办理有关手续:(1)因工作原因需要支出加班费、误餐补助的。(2)凡发放实物、奖品、外出参观学习的。(3)因工作需要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着装制服的。
20、因公需要借款的,应如实填写借据,经主任审批后方可借款,并于月底之前结清;差旅费用应于返回后七日内报销。
21、严禁公款私借,凡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借的,经党工委研究决定后,由主任审批,借款金额不超过本人三个月的工资,并注明还款日期。
22、每月15日至20日为财政所集中报销时间,其它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不予报销。报销时,要写明经手人、用途,并经主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23、财会人员对应报销和支出的费用,要依据上级及办事处的有关规定,对单据、各单项费用、报销比例、限额、数额等到进行认真的审核,严格按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财政所有权拒绝支出。
六、财产管理
24、财政所负责办事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无论是购置的固定资产,还是上级部门奖励、拨发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属办事处财产,均应造册登记,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并明确保管和使用的责任人,每年清点一次,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损坏。
25、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应由科室提出申请,列入年度或月份财务计划,经党政领导会或党工委会研究同意。属于控购商品的,还应办理报批手续。任何人不得先购后报请研究,先购后批。
26、属于个人保管、使用的集体资产,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其它原因离开办事处的,应当如数交还,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
27、办事处每个工作人员都要爱护集体财产,妥善保管和使用,确保集体财产的完整,不受损失。如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七、审计和监督
28、为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成立审计监督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所收支情况、报销单据、审批程序,进行审计和监督。
29、对于未使用规定的统一票据,私自购制票据、设立收费项目,或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收入的,除责令退还非法收入外,还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当事人给予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30、对不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支出资金违反规定,审批手续不健全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没收或退回违规资金,并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八、本规定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