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委考勤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386/2016-0000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1-20发布日期:2016-01-2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农委考勤制度》的通知

新密农发〔2016〕4号

 

中共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农委考勤制度》的通知

 

委直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整肃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成效,全面推进农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树立农业系统良好的干部形象,经党委研究,现将《农委考勤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


农委考勤制度

一、签到

全体人员工作日一天签到二次,上午、下午上班时间各签到一次。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8:00-8:30,下午上班根据不同季节作息时间分别为1:30—2:00、2:30—3:00。签到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其他人员不得代签。超过签到时间到岗者视为迟到,签到由办公室负责,值班领导负责监督。

二、查岗

委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工作纪律督查领导小组不定时进行查岗,查岗不在者视为脱岗、旷工和早退。外出下乡、开会、出差和去省、郑州市、新密市办理公务的人员应填写外出登记表,填明去向、时间、地点和事由。一般同志外出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机关人员外出条在办公室备案,二级机构人员外出条在本部门备案;两天以内(含两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主管领导批准,三天(含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主任批准,外出条均在办公室备案。各部门正、副职外出一天以内(含一天)由主管领导批准,正职外出条在办公室备案,副职外出条在本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外出条均在办公室备案。查岗人员要进行跟踪查岗或电话查岗,如与登记情况不符,视为旷工。

三、请假

凡请假者,需先到办公室领取制式请假条,由本人填写,按批准权限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将请假条报送办公室考勤人员备案,考勤人员收不到请假条视为旷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通过电话或委托其他人按批准权限告知,然后适时办理补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请假批准权限为:一般同志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含两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主管领导批准;三天(含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主任批准。各部门正、副职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主管领导批准;两天(含两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假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否则视为旷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必须报主任批准。

(一)事假。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有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过批准权限的,按旷工处理。有关详细情况,按照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郑人社薪[2015]1号)文件执行。

(二)婚、产假。正常婚假7天,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产假三个月(含双休日),符合二孩政策生育二孩的,产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超过期限的按事假规定处理。

(三)病假。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填写请假条,按请假批准权限批准。如遇突发性疾病,不能事先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或委托其他人按批准权限告知,然后适时办理补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郑人社薪[2015]1号)文件规定执行。基本工资:(1)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2)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3)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4)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1)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3)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5)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年休假详细规定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执行。

四、处罚

每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3次(含3次)通报批评,3次以上在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检查,超过5次待岗检讨;每月旷工半天通报批评并在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检查,旷工超过1天(含1天)待岗检讨,待岗时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人员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予以辞退,并按第八十五条规定办理辞退。事业人员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纪检部门负责为每位干部职工建立日常考勤和请假情况档案,以备查看,并进行每月及年终汇总通报。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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