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来集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757/2016-0003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来集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文    号:来发〔2016〕10号成文日期:2016-03-15发布日期:2016-04-0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来集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来集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来集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机关各部门:

 现将《来集镇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2016年3月15日 

 

                                                     来集镇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集镇行政区域内村委员会和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村委员会和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镇党委书记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 议、文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3)研究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生产安全和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4)适时主持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副职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镇长为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组织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4)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路段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

(5)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条  镇人大主席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正确行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2)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严肃性。

(3)适时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督促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查处,督促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  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为全镇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有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3)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结合实际,组织抓好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工作,并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5)抓好安全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6)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

(7)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发证” “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各分管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镇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镇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三级网格为平台,充分发挥网格优势,做到全覆盖、无缝隙监督安全生产。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2)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政府和镇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项。

(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镇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镇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1)机关事务办负责机关设施、防雷、用电、公务用车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2)经济发展中心:负责镇域内一般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非法生产的打击取缔工作。

(3)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监督落实在建工程安全,负责农房建设、建筑施工、危房排危、违规违章建设和在建建筑物质量等安全监管;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建设和乡村交通运输管理,负责停车场所、摆摊设点经营场所安全监管工作。 

(4)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负责水利设施、病险水库、塘、堰、蓄水池及河道的防洪度汛安全监管;负责农机,农副、畜禽、水产品等安全监管。

(5)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学校幼儿园、卫生场所、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的安全监管;负责有线电视台、运动设施、网吧、公共演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

(6)综治服务中心:负责信访稳定、治安巡逻、消防的安全监管工作。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督促指导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化企业的安全监管。

(8)社会事务办:负责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落实和管理同时负责敬老院的安全监管。

(9)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

第四章  村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行政村民委员会主任、组长,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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