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畜牧局关于印发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416265619/2016-0003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畜牧局关 键 词:通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    号:新密牧字〔2016〕44号成文日期:2016-04-05发布日期:2016-04-0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畜牧局关于印发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密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畜牧站、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各执法中队:

 

为积极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郑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我局结合《郑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定了《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密市畜牧局

                              2016年4月5日

 

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或伤亡事件。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1)。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处置原则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Ⅳ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畜牧局成立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Ⅳ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畜牧局局长、副局长、动监所长担任;成员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局办公室、法制科、畜牧科、兽医科、质管科、屠宰办、推广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执法中队负责人组成(名单见附件2)。

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Ⅳ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管科,主任由分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联系人由科室负责人担任。

职责: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应急处置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设立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

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4.1 事件调查组

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4.2 事件处置组

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4.3 专家技术组

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 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 预测预警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质管科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2 事件报告

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工作。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畜产品生产经营(包括养殖、屠宰、收购、贮藏、运输环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产品批发市场;

(2)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 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Ⅳ级事件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Ⅲ级及以上事件时,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报告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2.3 报告要求

事发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3.2.4 通报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市畜牧局接到Ⅰ级、Ⅱ级、Ⅲ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发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事件评估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 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见附件1),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畜牧局报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实施;Ⅲ级响应,由市畜牧局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Ⅳ级响应,由县(市)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4.2 指挥协调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按照市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相关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 响应终止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总结报告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组织建立全市畜牧系统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质管科承担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6.2 技术保障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6.3 物资保障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方案所称畜产品是指从养殖、屠宰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畜产品。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3 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新密市畜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2.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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