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意见

索 引 号:005308098/2016-00051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政策,意见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5-05发布日期:2016-05-1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各经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保证扶持资金良性循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更好的服务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郑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13号),郑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5〕3号),郑州市人社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中专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5〕21号),郑州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管理暂行办法》(郑财社〔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 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额度

    (一)个人自主创业申请担保贷款

    1.大中专学生。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持在读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留学归国人员持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学生。

    鼓励网络创业。大中专学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影视制作等创业项目,正常经营、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可以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同时,放宽对经营场所等条件要求,允许大中专学生在家经营创业项目。

    大中专学生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财政给予贴息。

    2.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

    以上各类人员在创业时,有实体经营项目、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财政给予贴息。

  • 经济组织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合伙经营。符合第一条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2.组织就业。组织符合第一条所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第一条所述人员在本企业登记就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400万元。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可采取全额担保或不担保方式,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超出200万元部分,财政不担保不贴息。

    二、反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行政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每人担保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可抵押的土地、房产、定期存单或有价证券等(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免收个人和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房产抵押登记费和服务费等)。

    3.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保证。

    4.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三、程序

    1.申请人到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力中心)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新密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等申请资料,市人力中心须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申请人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2.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查,须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人征信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3.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市人力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对申请人经营项目及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调查。

    4.住房保障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他项权证等相关证明。

    5.实地调查结束后,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市人力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研究贷款担保额度和贴息比例。

    6.评审后,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整理汇总资料,并通知申请人和反担保人前来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书》,由申请人送交相关经办银行。

    7.经办银行须在7个工作日内,查验相关手续,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征信情况,合格后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四、贷后管理及代偿追偿机制

    1.经办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指定专人负责贷后管理工作。在贷款到期前进行还款提醒,并发出还款通知书,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以电话、短信、入户等形式提示借款人、反担保人或抵押房产所有人按时还款,并告知还款义务和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加大催收力度,并进行备档。

    3.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应及时向借款人、反担保人及抵押房产所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应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4.经办银行在贷款逾期三个月中,经全力催收,贷款仍未回收的,可向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报送贷款逾期情况调查报告,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同意并批复后,经办银行方可划扣担保基金,进行逾期贷款代偿。未经同意,经办银行不得划扣担保基金。

    5.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对逾期贷款本息代位清偿后,应及时向借款人、反担保人或房产抵押所有人进行追偿,同时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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