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注水肉”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416265619/2016-0004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畜牧局关 键 词:通知,“注水肉”治理行动
文    号:新密牧字〔2016〕48号成文日期:2016-05-20发布日期:2016-05-2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开展“注水肉”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开展“注水肉”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畜牧站,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开展“注水肉”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新密市畜牧局


                                   2016年5月20日


新密市畜牧局关于开展“注水肉”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有效保障上市生猪肉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开展“注水肉”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豫牧屠管〔2016〕3号)及《郑州市畜牧局转发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开展“注水肉”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郑屠管〔201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注水肉”治理行动,特制定《新密市畜牧局关于开展“注水肉”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强化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以屠宰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待宰”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肉、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出现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有效保障屠宰环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措施

一是全面开展排查。各执法中队、各驻厂动检分所为单位,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进行突击拉网式排查。重点查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人员、场所、环节、工具、违禁物质等。排查中发现其不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二是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待宰静养制度。《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对待宰静养都有明确规定。驻厂官方兽医要采取切实措施,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执行该制度。为便于监督落实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指导屠宰厂按规范改造完善待宰圈,适当调整生猪进场和开宰时段。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于生猪屠宰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和生猪屠宰企业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或者不严格落实待宰静养制度的屠宰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处罚。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尤其是对于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活猪或猪肉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屠宰生猪用水量异常的屠宰厂,组织专门力量,配齐执法办案手段装备,采取“一听一访一蹲”等方式,即听猪的叫声是否异常,访附近居民是否发现该屠宰厂或有关场所有无异常情况,蹲守摸排情况,固定证据,调动力量一举突破。对生猪或生猪产品在屠宰环节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属于刑事犯罪。发现此类案件,要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立即移交公安机关,联查联办,严查严办。

四是严格检疫出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严格检疫出证条件和程序。宰前检疫时,发现生猪异常且不符合急宰条件的,一律不得宰杀并实施隔离观察措施。

五是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完善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一旦发现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产品流入市场消费环节,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产品通报时,也要积极追溯,严查不法行为。

六是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集中信息化建设资金,优先构建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生猪屠宰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对驻厂监督和屠宰企业生猪进场、待宰静养、生产过程、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冷藏储存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畜牧部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与生猪屠宰企业实时联网监控。

三、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集中治理行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采取召开座谈会、行政约谈、签订承诺书和责任书等方式,加强对屠宰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严重危害,需要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等内容。在集中治理期间,各地要组织生猪屠宰企业在其显著位置刷制一条“屠宰注水生猪就是违法”警示标语,开展一次“杜绝屠宰注水猪,保障肉类食品安全”集中宣誓活动,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自觉依法从事屠宰活动。要完善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拓宽举报渠道,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肉品质量安全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的强大声势。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和驻场官方兽医的培训教育,重点培训法律法规、检疫规程和工作要求等内容,严格做到执法监督严格,屠宰检疫规范,严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四、强化责任

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向屠宰企业送达《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告知书》,要求屠宰企业签订《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承诺书》,明确监管责任,将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主管领导、监管负责人、监管人员上报郑州市畜牧局,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