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685/2016-0004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超政文〔2016〕44号 | 成文日期:2016-04-20 | 发布日期:2016-05-2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16-04-20 | 废止日期 |
超政文〔2016〕44号
超化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超化镇关于开展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镇直各部门:
现将《超化镇关于开展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4日
超化镇关于开展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场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为规范全镇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煤场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 整治范围
全镇各类煤场
二、 整治内容
规范依法经营的有证煤场,取缔违规违法经营的非法煤场
三、阶段安排
(一) 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4月13日前)。根据市政府煤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我镇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向各煤场发出整改通知。
(二) 督促整改阶段(2016年4月14日——2016年4月30日)。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组对全镇所有煤场进行全面的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并对在整治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1.有证煤场要安装防风抑尘网,实现半封闭堆放,有条件实现煤仓(楼)封闭存放。煤场周边要根据煤场范围大小、存煤数量设置安装固定式喷淋系统,喷射范围覆盖全域,喷射方式、水量根据天气、煤量进行,满足降尘需要。所有运煤车辆必须加盖篷布,源头控制,禁止冒装,篷布加盖至后轮边缘,确保煤炭不遗撒,车体不附煤。煤炭外运通道必须硬化、绿化,每天洒水降尘,有专人保洁;外运通道出口必须安装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确保外运煤车辆不带煤带泥上路。
2.对非法的无证煤场,一律依法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拆除一切经营设备,清除地面堆放物,将所占土地恢复地貌。
(三) 验收阶段(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10日)。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组协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我镇煤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四、 组织机构
成立超化镇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组,其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刘根旺 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司伟杰 党委委员、副镇长
副组长:李新安 副镇长
郭建庄 副镇长
涉及煤场所在村的包村领导
成 员:梁伟锋 环保监察二中队中队长
陈振涛 派出所所长
马国强 农电站站长
陈志强 工商所所长
赵文凯 国土所所长
杨向奎 煤炭执法三中队队长
郑书明 镇建办主任
陈留群 安监办主任
邵 玉 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
各相关村村主任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镇长李新安同志兼任。
五、 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讲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要充分利用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要在煤场比较集中的地区,张贴宣传资料和煤场专项整治的公告,让广大群众了解和认识非法煤场的严重危害,积极支持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力求使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民心,取得实效。
(三)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此次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考核。煤矿所产生的煤矸石必须由手续齐全的煤场进行处理,煤炭执法三中队对违反此规定的煤矿生产企业给予立案查处;环保监察二中队对违反相关法规行为的企业,依据环保法进行立案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农电站负责对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点)进行彻底断电,对私自接通电源非法生产的企业(点)依法处理,并对相关供电责任人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工商所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取缔企业的营业执照,同时严格落实工商登记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工商登记;国土所对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进行处罚;镇建办对非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取缔工作,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取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移交的涉及违法案件企业(点)要及时依法处理。其他相关站所依据职责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制定日常监管措施和办法,把集中清理取缔行动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制度。要建立社会监督网络,公布举报电话56518501,形成打击非法煤场的强大舆论声势,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坚决制止非法、违法煤场在集中整治后再次出现反弹。
(五)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各村、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清理非法煤场工作,镇政府将对专项整治期内因检查和督促不力,导致专项整治工作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参与、保护或为非法煤场经营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
超化镇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