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509/2016-0025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惠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关 键 词: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5-30 | 发布日期:2016-05-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具体行为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保障我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我委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特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政策规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纳入我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五条 法制审核工作由委法制科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第六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我委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法制审核工作程序经:
(一)拟报委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科室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拟出相应法律文书,经科室负责人签字上报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需要与相关科室沟通的,应当积极协调,相关科室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三)对法制科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责任科室要认真研究并进行修改。有异议的,应与法制科共同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委领导决定。
第八条)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核后,同责任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责任科室依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以委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制科审核的,不得上报领导签发,不得将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合法性审核不合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付诸实施。
第十条 法制科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责任科室法制科审核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依法应进行处理、处罚等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
(二)草拟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
(三)适用依据;
(四)法制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同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以委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的法制审核,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