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与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业务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335/2016-00029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公路/业务信息/路政管理
发布机构: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关 键 词:交通,执法大队,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局,业务协作办法(施行)
文    号:新密交运〔2016〕106号成文日期:2016-06-13发布日期:2016-06-1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2016-06-13废止日期
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与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业务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巩固执法体制改革成果,凝聚执法合力,有效保护公路完好、畅通,结合改革后的职能分工,根据省厅制定的《河南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业务协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与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业务协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

为巩固执法体制改革成果,凝聚执法合力,有效保护公路完好、畅通,结合改革后的职能分工,根据省厅制定的《河南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业务协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与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业务协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密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6月13日

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与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业务协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与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业务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有效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建立协调有力、配合密切的协作工作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 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 50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 8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权责一致、无缝衔接的原则,根据市政府、

编制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和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的权责清单,落实监管责任。

    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要按照改革后的职责划分,尽快明确管理部门,以便协作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和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要切实加强业务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公路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协作、信息抄告、公路保通工作会商、重大案件协办等制度,实现交通运输执法、公路管理业务的有效衔接和相互促进。

    第四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和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应指定专人作为协作联络员,具体负责业务协作的联系工作。联席会议由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约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通报、总结双方业务协作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等。

    第五条建立公路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协作制度。按照职

责分工,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和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等的公路巡查和监督检查。对涉及违法的行为双方要建立协作处置机制。

    (一)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在公路巡查中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涉及违法的,收集(保留)违法证据,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赔(补)偿费用,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及时抄告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行政许可导致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和其它侵犯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应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抄告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赔(补)偿费用,并协助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二)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和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在公路巡查和监督检查时,发现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将相关信息互相抄告。影响道路畅通需要立即清除的障碍物、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的规定执行。

    (三)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在公路巡查时,发现公路、桥梁出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坏,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路、桥梁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坏,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抄告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或通知公路经营企业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四)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在巡查中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及时抄告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抄告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进行后续处理。

    第七条建立信息抄告制度。完善公路管理、执法信息管

理系统,相互开放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相互查询便利条件,逐步实现协作业务查询、抄告、协办等信息化管理。

    (一)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应将与执法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告知或抄告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

    (二)规范公路管理、执法协作过程中信息抄告工作。具体抄告事项参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信息共享事项一览表》(附件1)。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和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依照《公路执法信息抄告表》(附件2)对相关事项进行抄告。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对抄告并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应在结案当日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给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具体反馈内容依照《公路违法案件办理信息反馈表》(附件3)。

    (三)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发现和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排查出的危桥及安全隐患信息、公路阻断信息,应当及时相互抄告。

    (四)普通干线、农村公路案件信息按照管辖权由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和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相互抄告。

    (五)特别紧急和重大案件要先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告知对方,然后采取书面函告形式抄告,并抄报上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

    第八条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实施行政许可并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九条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发现经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许可的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立案查处的,应将案件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抄告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在相对人未接受处理前,暂停补办该相对人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许可或已扣押的证件。

    第十条建立公路保通工作会商制度。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负责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和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对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要及时会商,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交通管制,保障公路畅通。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案件协办制度。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和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需要对方协办的重大事项,可向对方发出协办函,函件应写明协办事由、协办内容、要求、时限等信息。对方应按协办函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并及时回复。对严重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重大案件,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在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等环节应当书面征询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的意见,应邀请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派员参加讨论。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出明确意见,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应当结合案情综合充分考虑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所意见。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信息共享事项一览表

       2.公路执法信、急抄告表

       3.公路违法案件办理信息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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