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与道路运输管理局业务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335/2016-00028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公路/业务信息/路政管理
发布机构: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关 键 词:交通,执法大队,道路运输管理局,业务协作办法
文    号:新密交运〔2016〕105号 成文日期:2016-06-13发布日期:2016-06-1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2016-06-13废止日期
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与道路运输管理局业务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巩固执法体制改革成果,凝聚执法合力,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结合改革后的职能分工,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河南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协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与道路运输管理局业务协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

为巩固执法体制改革成果,凝聚执法合力,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结合改革后的职能分工,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河南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协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与道路运输管理局业务协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密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6月13日

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与道路运输

管理局业务协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与道路运输管理局业务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市场公平竞争,建立和完善协调有力、配合密切的运输市场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3175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文件精神,按照权责一致、无缝衔接的原则,根据市政府、编制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和道路运输管理局的权责清单,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所)和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切实加强业务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道路运输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和抄告、联合接访、重大案件会商等制度,实现交通运输执法、道路运输管理业务的有效衔接和相互促进。

    第四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和道路运输管理局应指定专人作为协作联络员,具体负责业务协作的联系工作。联席会议由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所)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约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通报、总结双方业务协作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协作工作遇到的问题等。

    第五条建立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执法过程中的协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从业人员一律实行承诺制,加强客货运场站、驾培、维修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许可、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要切实加强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对涉及的违法运输行为要双方建立协作处置机制。

    (一)道路运输管理局在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运输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收集(保留)违法证据,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的,及时抄告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局,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约谈、降信、吊销许可、取消从业资格等后续处理。

    (二)建立完善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运输协作机制。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一律通过河南省治超信息四级联网系统实行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抄告的信息要及时处理,对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等许可事项强化监管,依据相关法规,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建立信息共享和抄告制度。完善运管、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积极相互开放各类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相互查询便利条件,逐步实现协作业务查询、抄告、协办等信息化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将与执法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抄告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

    (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执法协作过程中信息抄告工作。具体抄告事项参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共享事项一览表》(附件1)。道路运输管理局和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依照《道路运输执法信息抄告表》(附件2)对相关事项进行抄告。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对抄告的违法案件应在结案当日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给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反馈内容依照《道路运输违法案件办理信息反馈表》(附件3)。

    (三)特别紧急和重大案件要先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告知对方,然后采取书面形式抄告,并抄报上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条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对投诉、举报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和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权责清单的规定,分别负责受理、核实、查处。对于既违反道路运输许可,又需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客运班线运输等投诉举报,由双方共同接访、调查、核实、查处后,共同出具答复意见。

    第八条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道路运输管理局许可的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立案查处的,应将案件有关情况及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相对人未接受处理前,道路运输管理局暂停补办该相对人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许可或已扣押的证件。

    第九条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制度。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道路运输管理局协办的,可向对方发出协办函,函件应写明协办事由、协办内容、要求、时限等信息。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按协办函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并及时回复。对涉及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案件,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在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等环节应当书面征询道路运输管理局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道路运输管理局派员参加讨论。道路运输管理局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出明确意见,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应当结合案情综合充分考虑原许可机关意见。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所)与道路运输管理局信息共享事项一览表

            2.道路运输执法信息抄告表       

            3.道路运输违法案件办理信息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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