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3879374/2016-0003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青屏街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青政文〔2016〕44号 | 成文日期:2016-06-07 | 发布日期:2016-06-17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老旧建筑
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6〕113号)和《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新密政办明电〔2016〕38号)文件精神,准确掌握辖区老旧建筑使用状况,加强青屏老旧建筑安全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党工委、办事处经研究,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老旧建筑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基础和前提,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社区、分包社区科室要站在为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切实加强对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张飞同志任组长,办事处各分包社区领导任副组长,各社区主任、分包科室长为成员的青屏街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规划科,具体负责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社区要成立以社区主任为组长的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社区内的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
三、明确排查范围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完善安全管理档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摸清老旧建筑的底数和安全现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切实排除安全隐患,提高青屏街老旧建筑及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二)排查范围
本次安全排查整治的范围是青屏街行政区域内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情况。重点是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
(三)排查内容
1、老旧建筑安全状况。重点检查整体危险房屋是否已经拆除;局部危险或有危险点的房屋是否已经采用有效措施解除危险;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老旧建筑管理维护状况。重点检查管理档案是否完整、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
3、对未整改老旧建筑的监管情况。主要检查社区监管是否到位。
(四)实施方法
第一阶段(6月30日前)为排查隐患阶段。各社区要动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各社区要按照排查的范围和重点,组织人员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进行登记。
第二阶段为初步复查阶段(7月1日—7月15日)。办事处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社区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上报市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房屋安全复查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进行复查,提出分类处理建议。
第三阶段为落实整治阶段。各社区根据房屋分类处理建议及房屋检测鉴定结果,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四、强化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社区对其辖区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成立领导机构,组织精干人员,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认真落实。
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明确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主体。
(二)加强保障措施
办事处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合理的经费开支,保障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城建规划科做好建筑安全的技术保障工作。
(三)抓好隐患整改
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都要跟踪监管,督促老旧建筑产权人及时治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立即整改;对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责令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对需要进行停用、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危险房屋,其产权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保障性住房中予以优先安排。
对排查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各社区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期限等内容。对于产权人无力治理的,各社区协调其他社区成员集资进行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措施代为治理。
各社区于7月10日前上报排查数据汇总统计结果,于9月10日前上报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和整治方案。办事处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后上报市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长效机制
1、此次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要与房屋防汛安全隐患排查相结合,与房屋安全普查工作相结合。通过本次排查,各社区要认真总结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2、加强宣传和引导,切实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减少影响和破坏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严禁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装修行为,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
3、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地下停车场库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应督促产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4、结合我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加快建立和完善产权人(使用人)、产权管理单位(受委托管理单位)、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社区“四位一体”的房屋安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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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