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密市水务局党组关于印发新密市水务局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407/2016-0004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水务局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7-04发布日期:2016-07-0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中共新密市水务局党组关于印发新密市水务局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新密市水务局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暂行办法》已经局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4日

 

新密市水务局规范领导干部

权力行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5〕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5〕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机关科室负责人。

第三条 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行使,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 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应遵循定位准确、权责一致、制度完善、程序严密、结构优化、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正职要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带领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第六条 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事项,应当明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

第七条 党政正职对本单位、本科室工作负总责,履行领导决策和监督管理职责,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党政正职要支持、指导、监督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向党政正职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规范决策权行使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把领导决策作为主要职责任务,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水平。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在重大决策作出前,要建立风险评估预测机制,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领导干部负责主持制定、完善并组织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明确本单位领导集体决策事项范围及决策程序。

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列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

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一)提请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干部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除必须保密内容外,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保证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二)讨论干部人事问题会议必须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由分管领导作出说明,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认真讨论,领导干部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后,作总结性发言;

(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逐项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会议议题应严格把关,对以集体决策之名规避责任的议题行使否决权。不得将以下事项提交集体决策,更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巧立名目,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任用规定决定干部任用事项;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项;

(四)违反办理标准和程序的工程建设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高度重视决策制度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一)重大决策调研和咨询论证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之前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其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应当充分咨询、论证或者听证,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主动征求意见,并形成可行性方案一并提交会议讨论;

(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

(三)决策全程纪实制度。对决策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应当如实记录;

(四)决策后的评价、纠错制度。认真评判决策执行的效果,对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决策,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决策。必要时,可撤销或重新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以下领导决策的责任:

(一)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自觉置身集体领导之下,不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二)发扬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不独断专行,不搞一言堂,不事先定调;

(三)实行正确的集中,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果断决策、严格执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四)执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五)维护班子团结,善于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促进领导班子健康有序运转。

 

第三章 规范执行权行使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应把抓落实摆在与领导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带头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做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求真务实,狠抓落实。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加强监管,有效推进工作:

(一)加强岗位目标管理。结合领导班子分工和年度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目标,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清晰,考核严格;

(二)严格督促检查。对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事项,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跟踪督办,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三)开展工作约谈。不定期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听取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四)实行项目化推进。针对年度工作中的重点任务,主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法步骤、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内容,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五)完善绩效考核。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建立指标评价体系,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

(六)加强调查研究。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真实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党政正职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插手或干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工作;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及大额度资金支出;

(二)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三)插手或干预行政审批工作;

(四)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五)插手或干预物资采购工作,对特定对象给予特殊优惠;

(六)插手或干预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按照集体决定与分工履行职责。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支持配合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自觉接受主要领导干部对自己分管工作的检查、督促。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九条 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需要改变领导班子已经作出的决策或出现新的需要集体决策事项,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决策。

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领导干部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第四章 规范监督权行使

 

第二十条 党政正职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党政正职要带头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领导班子自我监督能力。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述职述廉制度,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第二十五条 主要领导干部要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主要领导干部要主动加强监督,正确对待监督,带头接受监督,自觉地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领导班子分工情况; 

  (二)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情况;

  (三)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决策的情况;

  (四)重大决策执行落实的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不落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四)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超越工作权限,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分管工作擅自做出处理的; 

  (二)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 

(三)授意、指使、暗示、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情节较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