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7407/2016-0004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水务局 | 关 键 词:通知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7-04 | 发布日期:2016-07-04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新密市水务局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暂行办法》已经局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4日
新密市水务局规范领导干部
权力行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5〕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5〕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机关科室负责人。
第三条 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行使,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 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应遵循定位准确、权责一致、制度完善、程序严密、结构优化、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正职要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带领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第六条 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事项,应当明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
第七条 党政正职对本单位、本科室工作负总责,履行领导决策和监督管理职责,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党政正职要支持、指导、监督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向党政正职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规范决策权行使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把领导决策作为主要职责任务,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水平。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在重大决策作出前,要建立风险评估预测机制,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领导干部负责主持制定、完善并组织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明确本单位领导集体决策事项范围及决策程序。
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列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
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一)提请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干部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除必须保密内容外,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保证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二)讨论干部人事问题会议必须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由分管领导作出说明,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认真讨论,领导干部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后,作总结性发言;
(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逐项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会议议题应严格把关,对以集体决策之名规避责任的议题行使否决权。不得将以下事项提交集体决策,更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巧立名目,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任用规定决定干部任用事项;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项;
(四)违反办理标准和程序的工程建设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高度重视决策制度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一)重大决策调研和咨询论证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之前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其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应当充分咨询、论证或者听证,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主动征求意见,并形成可行性方案一并提交会议讨论;
(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
(三)决策全程纪实制度。对决策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应当如实记录;
(四)决策后的评价、纠错制度。认真评判决策执行的效果,对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决策,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决策。必要时,可撤销或重新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以下领导决策的责任:
(一)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自觉置身集体领导之下,不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二)发扬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不独断专行,不搞一言堂,不事先定调;
(三)实行正确的集中,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果断决策、严格执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四)执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五)维护班子团结,善于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促进领导班子健康有序运转。
第三章 规范执行权行使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应把抓落实摆在与领导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带头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做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求真务实,狠抓落实。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加强监管,有效推进工作:
(一)加强岗位目标管理。结合领导班子分工和年度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目标,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清晰,考核严格;
(二)严格督促检查。对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事项,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跟踪督办,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三)开展工作约谈。不定期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听取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四)实行项目化推进。针对年度工作中的重点任务,主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法步骤、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内容,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五)完善绩效考核。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建立指标评价体系,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
(六)加强调查研究。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真实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党政正职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插手或干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工作;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及大额度资金支出;
(二)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三)插手或干预行政审批工作;
(四)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五)插手或干预物资采购工作,对特定对象给予特殊优惠;
(六)插手或干预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按照集体决定与分工履行职责。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支持配合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自觉接受主要领导干部对自己分管工作的检查、督促。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九条 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需要改变领导班子已经作出的决策或出现新的需要集体决策事项,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决策。
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领导干部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第四章 规范监督权行使
第二十条 党政正职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党政正职要带头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领导班子自我监督能力。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述职述廉制度,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第二十五条 主要领导干部要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主要领导干部要主动加强监督,正确对待监督,带头接受监督,自觉地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领导班子分工情况;
(二)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情况;
(三)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决策的情况;
(四)重大决策执行落实的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不落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四)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超越工作权限,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分管工作擅自做出处理的;
(二)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
(三)授意、指使、暗示、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情节较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