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25842782/2016-0005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关 键 词:政务,通知,权力清单 | |
文 号:新密建管〔2016〕25号 | 成文日期:2016-07-06 | 发布日期:2016-07-06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等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五单一网”运行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等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新密政办〔2016〕2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将《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等5个改革配套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6日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构建行政权力清单设定和运行的监督检查管理体系,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4〕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权力的确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法律的明确授权,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第四条 经过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审定确认的行政权力清单应在政务服务网或其他公开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结合执法实践,优化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简化行政相对人办事环节,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提高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效能。
第六条 各部门应固化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明确权力运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和人员,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图。
第七条 各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应坚持“执法、服务、管理”三位一体,把行政指导贯穿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自觉遵法守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 各部门应对照行政权力清单,结合上级业务部颁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面修订、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建立动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整机制。
第九条 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资格公示制度,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审核、确认、公布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未经确认、公布的,不得开展执法活动。要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十条 结合市政务服务网,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痕迹”管理制度,综合互联网技术手段,对行政权力活动的全过程记录、跟踪、监控。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结果产生(决定书送达)后应及时在市政务服务网上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及时申请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
(二)是否存在违法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三)是否存在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行使行政权力;
(四)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制定、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六)是否按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七)是否按规定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八)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市政务服务网配置是否一致;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卷宗评查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内部制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裁量权,定期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行政权力清单运行、调整、监管有关的材料;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说明情况;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结果公开制度,定期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及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部门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可以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权力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市政务服务网配置不一致的;
(四)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适用行政裁量权行使基准的;
(六)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行使行政权力的;
(七)未取得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资格而行使行政权力的;
(八)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九)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未完善案卷资料或未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案卷资料的;
(十)行政执法信息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的;
(十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行政权力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二)继续实施已调整、取消或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三)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第二十条 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使权力清单事项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责任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和责任公开透明运行,巩固“五单一网”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对责任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局权责清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责任清单运行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督检查应当全面、准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客观、公正。
第四条 责任清单运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责任清单公示情况。经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审定确认的责任清单是否政务服务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清单在本单位的落实情况。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本单位在权力清单运行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与之相对应的责任清单事项,是否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三)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的调整变化、机构的撒并、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推进等情况,各单位是否及时提出责任清单调整意见,按程序核准后予以调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情况。本单位职能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过程中,是否在本单位内部提出加强监管的标准,明确相关监管责任,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并严格落实;
(五)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服务承诺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公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服务条件和标准、服务时限、延时服务、投诉处理等内容,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普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单位负责责任清单运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并提交自查报告。建立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对检查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监督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汇报;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访谈办事群众等方式,了解情况;
(五)查阅相关材料:包括组织学习责任清单有关学习记录; 部门领导班子研究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会议记录;出台本部门落实责任清单有关文件;宣传责任清单有关载体;本部门优化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文件;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承诺的评价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检查结束向被检查单位口头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第六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进行量化评分,总结各部门落实责任清单的经验做法,指出存在问题。
第七条 各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检查组进行跟踪指导,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责任清单进行公示的;
(二)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过程中,未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责任清单事项进行落实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和机构职能的变化对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
(四)未按照公示的服务标准和内容、服务时限等要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检查组要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接受检查的单位,要如实报告责任清单运行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政务服务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新密“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规范和促进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实现政府服务一站式办理和全流程效能监督,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按照市政务服务网建设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网为市民群众提供一个公开透明、服务集中、方便快捷的窗口式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网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用、保障安全、注重实效”的原则,保障政务服务网高效、稳定运行。
第三条 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数据的管理应遵循科学、高效、安全、便捷的原则,按照提供政务服务的实际需求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库建设应坚持统一标准、统筹规划,按照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专业数据库的三级架构分层建设。
第四条 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数据按照《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共享。
第五条 各部门要根据数据变化情况制定数据更新策略,严格按照市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格式要求上报数据,录入数据遵循“谁录入,谁负责”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不一致的数据或者错误的数据,应当追溯至业务经办单位和经办人,进行核查、纠错,及时更新业务数据,保证数据库的准确完整。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网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数据开放利用工作标准,未经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政府数据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 “五单”运行流程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执法依据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变化,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及时设计、 优化和再造流程,修改完善五单流程。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确定政务服务平台负责人,建立全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按照系统设置的流程(提交、处理、反馈、公开、警示、督办、统计分析)在市政务服务网上流转业务;建立民众反馈响应长效机制,设立专业部门处理反馈意见,提出流程优化需求,报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部门;做好信息公开、便民服务、办事指南等信息更新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深度、广度、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由市政务服务网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考核。各部门袄罩评估结果做好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共享、交换、整合、录入、更新和开发利用市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数据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流程管理的;
(三)违反规定开展政务服务网相关项目建设的;
(四)违反相关信息安全规定,损害市政务服务网信息安全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五单一网”运行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维护行政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五单”是指,经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对外公布的,法律、法规赋予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与权力事项相对应且由政府管理的责任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及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第三条 调整原则。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或职能调整、经济发展决策情况,对各类清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调整主体。履行行政职能的各有关部门。
第五条 调整范围。行政权责清单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执法主体或执法职能随部门“三定”方案调整、机构撤并等行政体制改革而发生变化的;
(四)根据国家和省、郑州市简政放权的推进而取消、下放、调整的;
(五)随单位内部职能调整、优化流程确需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调整内容。涉及下列事项信息之一的,须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行政权责事项名称、分类、编码、法律依据、运行流程、裁量标准、承诺时限、延长办结条件等信息;
(二)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事项相关内容;
(三)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清单运行工作的机构、清单事项的承办部门(或委托部门)及负责人、岗位设置、经办人执法资格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调整程序和时限。清单需要动态调整时,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调整情形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务服务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收到调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类转交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八条 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参照以上程序调整本级清单相关内容,涉及清单事项增减变动及名称、依据、程序等内容调整的,须在调整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局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调整结果的应用。
(一)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严格落实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未经审核确认、公布的清单内容,不得擅自开展相关执法活动。
(二)加强对清单运行工作的抽查监管,对漏报、瞒报、虚报造成清单信息滞后、信息不实而误导行政相对人或被媒体曝光的,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局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清单动态调整台账,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清单调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五单一网”运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权责运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权责运行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接受市级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权责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信访、监察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机制。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类负责。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工作。
局法制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权责事项的运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保密规定。局法制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履行投诉处理职责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投诉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局法制科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和与之有关的案件信息。
第五条 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权责运行中下列违法或不当的,可以投诉:
(一)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清单”的权力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的;
(三)对已经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继续实施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的;
(四)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交由事业单位或其他不合法主体行使和办理的;
(六)违反规定,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
(七)不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或未按“清单”
确认登记的名称、依据、或者主体、流程、时限等内容和配套制度规定的标准、环节等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或不按清单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
(九)超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基金清单规定的种类、征收期限、征收额度、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十一)违法违规审批“负面清单”中禁止或者限制的产业和项目,或对“负面清单”之外的产业项目不予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审批的;
(十二)行政权责运行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
第六条 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责投诉处理机关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对象不属于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受市级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权责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四)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
(五)行政权责投诉处理机关已经作出答复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而重复投诉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投诉途径公开。局法制科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为投诉人反映问题提供便利。
第八条 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采用当面陈述和提交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投诉事项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到局法制科指定的场所投诉;多人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投诉要素。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应证明材料,并附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身份信息。
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第十条 职责分工。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可以直接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也可根据行政权责事项的性质向对应的局法制科提出。其中:
(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运行和繁文缛节、不必要证明的,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
(二)涉及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行的,向局法制科提出。
第十一条 登记受理。局法制科对政务服务管理本门批转或本部门接到的投诉事项,属于投诉范围并有初步证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填写《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受理登记表》。
第十二条 核查主体。局法制科受理投诉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移交有关行政权责运行主体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的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交办机关。
第十三条 核查原则。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的调查应当公正、客观、真实,认真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回避条件。局法制科的调查人员对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人员与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办理期限。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措施。局法制科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二)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所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五)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被投诉人,提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需要行政问责的被投诉人,提出行政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构成违法违纪的被投诉人,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决定与执行、反馈。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局法制科应当制发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属于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批转事项的,调查处理决定书同时抄报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调查处理决定书有关要求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投诉人留有通信地址、电话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处理结果运用。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权责运行绩效考评和局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干扰、阻碍投诉办理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责任。被投诉人或者其他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干扰或者阻碍投诉处理机关办理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办理交办事项、不执行调查处理决定的责任。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局法制科交办的事项的,不执行局法制科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的,按照《郑州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郑监〔2016〕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责任。局法制科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