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798232483/2016-0003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 键 词: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文    号:新密征补〔2016〕8号成文日期:2016-06-28发布日期:2016-07-0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五单一网”运行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等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新密政办〔2016〕23号)和《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郑政办〔2016〕12号文件关于“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新密政办〔2016〕14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办《“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8日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责事项,是指经过“五单一网” 制度改革列入行政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基本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1类行政权责事项(以下简称为“行政权责事项”)。

第三条  在本行政权责事项范围内,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有关科室。

第五条  综合科依据权限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制宣传科依据权限具体承担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科依据权限具体承担责任清单运行的监管管理工作。

资金监管科依据权限具体承担补偿资金清单运行的监管管理工作。

督查科(综合科)依据权限具体承担对行政权责事项入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行政权责事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责明晰原则。综合科、法制宣传科、各业务科室,履行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管责任。

(二)统筹协调原则。加强科室监管联动机制建设,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切实提升监管合力和社会联动反应能力,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多元协同监管。

(三)明确标准原则。全面建立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管制度体系,明确监管标准和制度规范,提升监管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制度规范和操作规则实现对权责运行的有效指引和监督。

(四)创新方式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管,运用智能化网络监管技术,推广应用动态化随机抽查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二章  行政权责事项的运行

第八条  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登载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将行政权责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征补办各科室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行政权责清单确认登记的行政权责事项名称、编号、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流程、承诺办理时限等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第十条  征补办应当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权责的履行。

第十一条  行政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责事项动态调整的情形出现后,征补办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调整申请,按照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综合科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通过政务服务网将履职尽责情况全程留痕,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权责运行结果(行政决定)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可查询。

第十四条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69824088,15093390270;投诉邮箱:xmscqb@163.com,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障碍”投诉创造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就行政权责事项的制定与运行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征补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三章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要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内部的行政权责运行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细化岗位职责,履职尽责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十六条  征补办组建联合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行政权责事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研判会商机制,定期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现的新情况等进行集中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或提请市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任分工,分别制定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建立业务档案评查机制,每季度应当对各业务科室的业务档案进行评查。

第二十条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职能监督部门、班子成员、督查人员、群众代表、志愿者的监督作用,拓展监督范围,及时收集、受理、查处社会各界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行政权责运行的监督。

第四章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权责事项运行周清月结季通报年考核机制。各业务科室每周对权责运行情况进行清查梳理,负责周清;综合科、法制宣传科、资金监管科等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相关“清单”每月运行情况的汇总、分析和研判,负责月结,每季度对“五单一网”运行绩效进行汇总,对行政权责运行绩效进行排名通报,进行季通报;年末,各相关科室对行政权责全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综合全年周清月结季通报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年考核成绩纳入的政务服务绩效考核成绩,一并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存在问题的科室,由督查科(综合科)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单位绩效考核台账,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征补办建立“五单一网”制度改革专项监督问责机制,由督查科(综合科)具体负责实施,对不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责任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科室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构建行政权力清单设定和运行的监督检 查管理体系,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4〕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补办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权力清单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综合科组织实施,督查科(综合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权力运行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法制宣传科负责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的督促指导,各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配合、协助工作。

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科室及委托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权力的确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法律的明确授权,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第二章  权力清单的运行

第六条  经过审定确认的行政权力清单应在政务服务网或其他公开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结合执法实践,优化行 政权力的运行程序,简化行政相对人办事环节,减轻行政相对人 负担,提高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效能。

第八条  各科室应固化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明确权力运 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和人员,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图。

第九条  各科室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应坚持“执法、服务、管理”三位一体,把行政指导贯穿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自觉遵法守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条  各科室应对照行政权力清单,结合上级部门颁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面修订、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建立动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结合征补办门户网站,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痕迹”管理制度,综合互联网技术手段,对行政权力活动的全过程记录、跟踪、监控。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行政权力 事项结果产生(决定书送达)后应及时在征补办门户网站主动公 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及时申请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

(二)是否存在违法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三)是否存在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行使行政权力;

(四)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制定、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六)是否按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七)是否按规定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八)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市政务服务网配置是否一致;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应当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充分利用云技术、大数据等网络监督技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 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档案评查和社会评议相结合 等方式。

第十五条  各科室应加强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内部制约,严 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岗 位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裁量权,定期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科室提供与行政权力清单运行、调整、监

管有关的材料;

(二)查阅、复制、调取档案材料;

(三)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有关科室和人员说明情况;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结果公开制度,定期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及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 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可以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五单一网”运行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维护行政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五单”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与权力事项相对应且由政府管理的责任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及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第三条 调整原则。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或职能调整、经济发展决策情况,对各类清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调整范围。行政权责清单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

(一)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征补办职能随部门“三定”方案调整、机构撤并等行政体制改革而发生变化的;

(四)根据省、郑州市、新密市简政放权的推进而取消、下放、调整的;

(五)随单位内部职能调整、优化流程确需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调整内容。涉及下列事项信息之一的,须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行政权责事项名称、分类、编码、法律依据、运行流程、裁量标准、承诺时限、延长办结条件等信息;

(二)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事项相关内容;

(三)各科室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清单运行工作的机构、清单事项的承办部门(或委托部门)及负责人、岗位设置、经办人执法资格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 调整程序和时限。

各有关科室根据调整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网系统,向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网上提交调整申请及调整意见。

第七条 涉及清单事项增减变动及名称、依据、程序等内容调整的,须在调整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调整结果的应用。

(一)各有关科室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严格落实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未经审核确认、公布的清单内容,不得擅自开展相关执法活动。

(二)加强对征补办清单运行工作的抽查监管,对漏报、瞒报、虚报造成清单信息滞后、信息不实而误导行政相对人或被媒体曝光的,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单一网”运行研判会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提升征补办“五单一网”制度改革成效,充分发挥各科室职能优势,共同研究分析清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动态调整完善,确保行政权力阳光透明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五单一网”运行的研判会商主要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  “五单一网”运行研判会商联席会议由综合科负责召集,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每月第一周,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召开时间顺延至下一周。如因实际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加开会议。

第五条  各有关科室需明确1名联系人,负责联络、沟通、协调及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主要议题为:

(一)通报上月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下步工作思路;

(二)对清单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研究解决办法;

(三)集中讨论清单实施科室的事项或需要对清单动态调整的事项;

(四)研究政务服务网与清单融合问题,提高网络平台对规范权力运行的支撑能力;

(五)研究讨论进一步规范清单运行的具体举措,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六)研究讨论需提请领导班子审定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由综合科负责整理汇总,抓好有关工作的督促落实。

 

“五单一网”运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权责运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征补办行政权责运行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信访、监察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机制。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类负责。

法制宣传科负责统筹、协调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保密规定。法制宣传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履行投诉处理职责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投诉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法制宣传科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和与之有关的案件信息。

第五条 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权责运行中下列违法或不当的,可以投诉:

(一)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清单”的权力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事项继续实施的;

(三)对已经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继续实施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的;

(四)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交由其他不合法主体行使和办理的;

(六)违反规定,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

(七)不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或未按“清单”确认登记的名称、依据、或者主体、流程、时限等内容和配套制度规定的标准、环节等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或不按清单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

(九)行政权责运行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

第六条 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对象不属于本单位权责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四)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

(五)行政权责投诉处理科室已经作出答复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而重复投诉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投诉途径公开。行政权责运行投诉电话:69824088,15093390270;投诉邮箱:xmscqb@163.com。

第八条 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采用当面陈述和提交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投诉事项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到法制宣传科投诉;多人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投诉要素。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应证明材料,并附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身份信息。

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第十条 登记受理。属于投诉范围并有初步证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填写《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受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后,法制宣传科应当交与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查处,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至法制宣传科。

第十二条 核查原则。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的调查应当公正、客观、真实,认真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三条 回避条件。调查人员对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与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办理期限。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调查处理措施。法制宣传科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个人协助调查;

(二)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所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五)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被投诉人,提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需要行政问责的被投诉人,提出行政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构成违法违纪的被投诉人,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决定与执行、反馈。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投诉人留有通信地址、电话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法制宣传科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干扰、阻碍投诉办理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责任。被投诉人或者其他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干扰或者阻碍投诉处理机关办理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办理交办事项、不执行调查处理决定的、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行政权责运行中交办的事项的,不执行调查处理决定的,按照《郑州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郑监〔2016〕3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法制宣传科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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