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6235938/2016-0008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7-20 | 发布日期:2016-07-2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现将我区2012、2013年过期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予以公示,特此公告。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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