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刘寨镇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714/2016-0003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新密市刘寨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五单一网,配套机制
文    号:刘政〔2016〕44号成文日期:2016-07-26发布日期:2016-07-2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刘寨镇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全面推行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刘寨镇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20日

刘寨镇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责事项,指通过“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列入行政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基本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1类行政权责事项(以下简称为“行政权责事项”)。

第三条  在本镇区域内,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全镇各行政权责事项部门。

第五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行政权责事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责明晰原则。镇政府各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履行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管责任。

(二)统筹协调原则。加强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建设,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切实提升监管合力和社会联动反应能力,形成部门负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权责运行监管新格局,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多元协同监管。

(三)明确标准原则。全面建立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管制度体系,明确监管标准和制度规范,提升监管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制度规范和操作规则实现对权责运行的有效指引和监督。

(四)创新方式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管,运用云技术、大数据、智能化等网络监管技术,推广应用动态化随机抽查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二章   行政权责事项的运行

 

第七条  行政权责事项应当通过郑州市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行政权责事项职能单位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行政权责清单确认登记的行政权责事项名称、编号、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流程、承诺办理时限等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第九条  行政权责事项职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权责的履行。

第十条  行政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规范及机构职能等变化时,行政权责事项职能单位在7日内,提出调整申请,按照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行政权责事项职能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通过政务服务网将履职尽责情况全程留痕,推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基本公共服务等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权责运行结果(行政决定)应当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并实现可查询。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信息还要导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范围、受理投诉的方式和渠道,规范办理投诉的程序和时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障碍”投诉创造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就行政权责事项的制定与运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权责事项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三章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权责事项职能单位要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和推行岗位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建立健全内部行政权责运行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细化岗位职责,履职尽责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十五条  镇督查办组织人员成立专门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行政权责事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镇政府每季度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现的新情况等进行集中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第十七条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网格长、群众代表、志愿者、新闻媒体“六位一体”监督作用,拓展监督范围,及时收集、受理、查处社会各界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行政权责运行的监督。

 

第四章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权责事项运行周清、月结、季通报、年考核机制。各部门每周对权责运行情况进行清查梳理,负责周清;人事办按照分工,负责相关“清单”每月运行情况的汇总、分析和研判,负责月结;镇党政办每季度对“五单一网”运行绩效进行汇总,对行政权责运行绩效进行排名通报,负责季通报,综合全年周清月结季通报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负责年考核。年考核成绩纳入行政机关的政务服务绩效考核成绩,一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存在问题的,由发现问题的监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抄报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记入单位绩效考核台账,并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  镇纪委要建立“五单一网”制度改革专项监督问责机制,对不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责任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刘寨镇“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联合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郑州市、新密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全面督促全镇各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联合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组建由政府法制、人事、劳动保障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五单一网”运行联合督查组。联合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权责部门“五单一网”运行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三条  联合督查的范围为全镇具有行政权责职能的各部门。

第四条  联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清单”的公开公示、学习贯彻情况。各部门要将“清单”作为重要的学习内容,纳入学习培训计划。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务必熟知、掌握行政权责具体内容,及时公开、更新“清单”的名称、依据、运行流程及对应的责任等内容。

(二)事中事后配套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能、监管措施、监管责任,做到审批、监管、执法无缝衔接,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界限清晰。

(三)“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运行情况。在“清单”运行过程中,对确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调整“清单”的,各行政权责职能部门应遵照 “清单”动态调整程序,及时予以调整。

(四)“清单”规范运行情况。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严格按“清单”范围和内容行使权力。

(五)政务服务网建设情况。各部门应及时梳理、细化权责事项相关基础数据,及时与党政办融合对接,集约化建设,将行政权责事项网上运行、痕迹化管理。

(六)履职尽责中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对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无法律据而继续实施或增设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应按规定予以取消。

第五条  联合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专项检查。围绕群众反映强烈和投诉热点、上级关注的重点领域或者事项、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以及节假日前后等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时段,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台账等方式,对有关部门权责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定期对“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季度考评。镇督查办按照专项监督检查办法,建立专项工作台账,按照各自工作任务,每季度对各部门“五个清单”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第六条  建立联合督查工作台账,对各部门清单运行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收集、登记,对热点、难点和敏感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第七条  定期通报联合督查结果。及时向被督查部门反馈联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通过适当形式定期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刘寨镇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行政权力清单设定和运行的监督检查管理体系,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镇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涵盖全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权力的确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法律的明确授权,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第二章  权力清单的运行

 

第六条  通过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审定确认的行政权力清单,应在政务服务网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结合执法实践,优化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简化行政相对人办事环节,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提高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效能。

第八条  各部门应固化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明确权力运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和人员,优化权力运行流程。

第九条  各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应坚持“执法、服务、管理”三位一体,把行政指导贯穿行政管理全过程。

第十条  各部门应对照行政权力清单,结合上级业务部门颁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面修订、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建立动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资格公示制度,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审核、确认、公布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未经确认、公布的,不得开展执法活动。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结合政务服务网,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痕迹”管理制度,综合互联网技术手段,对行政权力活动的全过程记录、跟踪、监控。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信息应主动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结果产生(决定书送达)后10日内,应在政务服务网公开。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的及时申请调整;

(二)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资格;

(三)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

(四)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

(五)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适用;

(六)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

(七)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开;

(八)对外公开、实际运行的行政权力清单,与政务服务网配置是否一致;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联合督查机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卷宗评查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内部制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裁量权,定期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完善监督机制,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结果公开制度,定期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及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部门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可以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权力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市政务服务网配置不一致的;

(四)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适用行政裁量权行使基准的;

(六)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行使行政权力的;

(七)未取得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资格而行使行政权力的;

(八)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九)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未完善案卷资料或未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案卷资料的;

(十)行政执法信息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的;

(十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行政权力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二)继续实施已调整、取消或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三)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使政府权力清单事项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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