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7677/2016-0004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平陌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长效机制,追究办法 | |
| 文 号:平发【2016】120号 | 成文日期:2016-08-13 | 发布日期:2016-08-16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二、三级网格:
现将《新密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3日
新密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
长效机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以网格化管理为载体的“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工作,强化网格化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和各级网格人员主动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郑办〔2016〕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问责、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条 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长效机制责任追究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长效办)、市社会公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管办)等相关单位组成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市长效办(社管办)具体负责长效机制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对象
第五条 市本级主要对以下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一)乡(镇)、街道;
(二)市委各部委及市直各单位;
(三)市派群众工作队;
(四)上述单位有关责任人及网格责任人。
第六条 乡(镇)、街道主要对以下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一)村(社区);
(二)乡(镇)、街道部门;
(三)市直职能部门下沉人员;
(四)市派群众工作队;
(五)上述单位有关责任人及网格责任人。
第七条 市委各部委及市直各单位主要对本单位有关责任人及网格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九条 乡(镇)、街道或市委各部委及市直各单位对所属的单位和个人应追责而未追责的,市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十条 属于三级网格长职责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责任追究:
(一)履职不到位,应发现问题未发现的、排查不到位的、未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
(二)发现问题后既不上报平台也不向上级汇报,或只向上级汇报而不上报平台的;
(三)在网格化工作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的。
第十一条 属于二级网格长职责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责任追究:
(一)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应处置未处置或处置不力的、未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
(二)对三级网格上报的问题不解决、不处置,造成工作被动的;
(三)发现问题后既不提交上级平台也不向上级汇报,或只向上级汇报而不提交上级平台的;
(四)在网格化工作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的。
第十二条 属于一级网格长职责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责任追究:
(一)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应处置未处置或处置不力的、督促落实不力的、未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
(二)对二、三级网格上报的重大问题不解决、不处置,造成工作被动的;
(三)发现问题后既不提交上级平台也不向上级汇报,或只向上级汇报而不提交上级平台的;
(四)在网格化工作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的;
(五)对所属人员应实施责任追究却追究不到位的。
第十三条 属于群众工作队、下沉人员、各级各单位长效机制相关人员职责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责任追究:
(一)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应处置未处置或处置不力的、督促指导不力的;
(二)发现问题后未及时上报的;
(三)网格责任不清,长效机制落实不力的;
(四)在网格化工作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的;
(五)应实施责任追究却追究不到位的;
(六)未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以上责任追究事项,依据《关于转发<郑州市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清单(试行)>》(新密群办发〔2016〕21号)确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运用
第十五条 对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取消单位网格配套奖励;
(六)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领导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检查;
(六)取消网格配套奖励;
(七)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八)免职或建议免职;
(九)给予党政纪处分;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事项,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或者取消网格配套奖励处理,对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公开道歉处理。
第十九条 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事项,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免职或建议免职处理,对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给予取消单位网格配套奖励或者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或不予追究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已经发现并上报的问题,处置不力或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多次受到责任追究的;
(四)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责任追究决定的;
(六)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情况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第五章 责任区分与界定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发生或存在的问题,有关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次要责任;若发现并上报,而有关职能部门未及时解决的,职能部门承担主要责任,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群众工作队所联系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生问题应当追责的,群众工作队及队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督查暗访、媒体(网络)曝光、群众投诉、平台反映等事项中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长效机制责任追究工作按立项、拟办、调查、办结、归档等程序实施。
第二十八条 由市长效办(社管办)负责前期的立项、拟办、调查工作,需要责任追究的,经责任追究工作小组研判后报领导批示。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其他责任追究事项,由市长效办(社管办)负责办理。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及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追究,办理时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密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