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3879590/2016-0008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8-19 | 发布日期:2016-08-1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检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121号)、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检查的通知》(郑安监管〔201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此次阶段性检查是为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开展的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而开展的,是对前一阶段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一次集中验收,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迎检准备,并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明确各项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安排部署,坚决杜绝棚架现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集中检查
从即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利用半个月的时间,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对属地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企业尽快整改落实到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罚。同时,要通过检查完善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和粉尘爆炸企业的台账,做到各工贸行业台账清楚、数字详实。
三、做好自查自纠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督促属地工贸行业认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一般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加强过程管控,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事故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8月20日前,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书面总结(含电子版)报市安监局安监二科。
联 系 人:朱鸿涛
联系电话:69803712
电子邮箱:xmajek@163.com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检查的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郑安监管〔2016〕136号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检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阶段性检查是为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开展的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而开展的,是对前一阶段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一次集中验收,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迎检准备,并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明确各项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安排部署,坚决杜绝棚架现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集中检查。从即日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利用半个月的时间,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对属地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企业尽快整改落实到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罚。同时,要通过检查完善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和粉尘爆炸企业的台账,做到各工贸行业台账清楚、数字详实。
三、做好自查自纠。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督促属地工贸行业认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一般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加强过程管控,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事故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8月25日前,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书面总结(含电子版)报市局安监二处。
联 系 人:周菡菡
联系电话:67887676
电子邮箱:anjianerchu2010@163.com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
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检查
的通知
2016年8月11日
豫安监管办〔2016〕1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6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开展省际交叉检查。为扎实做好我省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154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今年以来,省内外接连发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中毒窒息和粉尘爆炸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工贸企业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关于深入开展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精神扎实开展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结合省内外事故案例,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全面了解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认真查漏补缺。各地要对照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各项要求,明确负责领导,责任科室,认真查漏补缺、逐项落实,确保方案完善、措施得力;台账健全、数字详实;执法监察有力、问题和隐患整改到位。请各地于8月31日前,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书面总结(含电子版)报省局监管四处。
三、扎实自查自纠。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全面评估安全生产状况,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一般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加强过程管控,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事故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中毒窒息和粉尘爆炸事故多发:4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发生铝粉尘爆炸事故,死亡4人,受伤6人;5月31日,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盛鑫铁合金经销处发生硅粉尘爆炸事故,死亡4人,受伤3人;7月9日,河北省武安市广耀铸业有限公司混铁炉环保除尘项目施工中,箱体外作业人员未确定箱体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进行氮气阀门调试,致使箱体内5名作业人员窒息死亡;7月11日,宁夏自治区中卫市宁夏正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1名工人在生物发酵车间清洗饲料发酵罐时晕倒在罐内,现场另外3名工人进入罐中盲目施救,导致4人死亡。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批示要求针对屡屡发生的这类事故认真分析,安排一次全国范围的督查,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遵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和涉爆粉尘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6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开展省际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重点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重点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97号)等文件要求的情况。
(二)重点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深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等文件要求的情况。是否按照“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检查重点问题和隐患”,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台账,实现闭环管理等情况。
(三)重点抽查冶金、建材、轻工(造纸、酱腌菜生产、食品制造、皮革)等行业企业及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其他工贸企业,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检查表(见附件1)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四)重点抽查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和粮食饲料加工等行业领域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见附件2)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二、检查方式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1名负责人任组长,相关处室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每组5人左右(分组安排见附件3)。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抽查组,对开展省际交叉检查情况,以及有关地区和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省际交叉检查是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各地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经验交流和相互借鉴提高的重要手段。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按期保质完成此次省际交叉检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制定检查方案,与被检查省份协商落实好检查时间,每组检查时间5天,至少抽查2个地市和8家企业,尽量覆盖不同类型的工贸企业。请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检查方案和时间安排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
(三)认真总结分析。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对本地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自查,以交叉检查推动自查。交叉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既要指出被检查地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又要发现和挖掘好的经验和做法。交叉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形成正式书面工作报告,连同企业检查表一道于2016年11月15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刘钊,010-64464450、13810749997,电子邮箱:liujian@chinasafety.gov.cn)。
(四)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规定。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和企业,轻车简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坚决维护安监队伍良好形象。
附件: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检查表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
3.省际交叉检查分组安排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印发
附件1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检查表
检查组组长:检查日期:2016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省(区、市)市县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突出问题 |
1 | 属地监管部门是否对本企业进行过监督检查。 | □是□否 | |
2 | 是否开展了有限空间辨识。 | □是□否 | |
3 | 是否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是□否 | |
4 | 是否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查看作业审批表/单等记录) | □是 □否 | |
5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参加过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涉及有限空间的安全培训班。 | □是□否 | |
6 | 是否开展了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 □是□否 | |
7 | 作业人员是否掌握作业风险和作业程序。(现场提问) | □是□否 | |
8 | 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是□否 | |
9 | 配备的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 □通风设施 □气体浓度检测 仪器 □空气呼吸器 □安全绳索 □其他: |
注:检查情况为“否”的,请填写存在的突出问题。
附件2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
检查组组长:检查日期:2016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省(区、市)市县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突出问题 |
1 | 现场核实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数。 | ( )个工位 | |
2 | 主要(分管)负责人是否参加过粉尘防爆专题培训。 | □是 □否 | |
3 | 主要(分管)负责人是否清楚企业粉尘爆炸的风险点。 | □是 □否 | |
4 | 当地监管部门对企业曾经采取过的执法措施。 | □限期整改 □停产整顿 | |
5 | 当地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出的隐患,企业是否整改到位。 | □是 □否 | |
6 | 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 | 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 | □是 □否 | |
8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到位。 | □是 □否 | |
9 | 作业场所粉尘清理是否及时规范。 | □是 □否 |
注:1.检查情况为“否”的,请填写存在的突出问题。
2.粉尘作业场所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需核实以下区域的总工位数: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3.企业爆炸风险点,主要考察企业负责人对除尘系统和粉尘清理两个主要风险的认识是否到位。
4.第6-9项,请按照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文附件1要求检查。
附件3 |
省际交叉检查分组安排
序号 | 检查省(区、市) | 被检查省(区、市) |
1 | 北京市 | 甘肃省 |
2 | 天津市 | 河北省 |
3 | 河北省 | 河南省 |
4 | 山西省 | 云南省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上海市 |
6 | 辽宁省 | 山西省 |
7 | 吉林省 | 北京市 |
8 | 黑龙江省 | 江苏省 |
9 | 上海市 | 天津市 |
10 | 江苏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1 | 浙江省 | 海南省 |
12 | 安徽省 | 西藏自治区 |
13 | 福建省 | 黑龙江省 |
14 | 江西省 | 湖南省 |
15 | 山东省 | 吉林省 |
16 | 河南省 | 四川省 |
17 | 湖北省 | 安徽省 |
18 | 湖南省 | 湖北省 |
19 | 广东省 | 陕西省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辽宁省 |
21 | 海南省 | 福建省 |
22 | 重庆市 | 江西省 |
23 | 四川省 | 青海省 |
24 | 贵州省 | 山东省 |
25 | 云南省 | 广东省 |
26 | 西藏自治区 | 重庆市 |
27 | 陕西省 | 浙江省 |
28 | 甘肃省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9 | 青海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贵州省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内蒙古自治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