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79311/2016-0008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政务,通知,信访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8-23 | 发布日期:2016-08-23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局属各科室、队、国土资源所:
根据中央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要求,坚持法定途径优先的原则,为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结合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订了《金水区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金水区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10日
附件:
金水区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 申诉求决事项 |
1 |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 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等。 |
2 | 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
3 | 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
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二)权属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 申诉求决事项 |
1 |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
2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
3 |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
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三)人事劳动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 申诉求决事项 |
1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
2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
2.法定途径:申诉 仲裁 民事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破坏耕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 举报事项 |
1 |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
2 |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
3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
4 |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碱化 |
5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二)违法占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 举报事项 |
1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2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
3 |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 |
4 |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
5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6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 |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
(三)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 举报事项 |
1 |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2 |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
2.法定途径:立案侦查 纪律检查
3.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1.具体申请事项
序号 | 申请事项 |
1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2.法定途径: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