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247/2016-00017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物价局 | 关 键 词:国有经济,国有资产,物价,价格,收费,定价,目录 | |
文 号:新密价〔2016〕12号 | 成文日期:2016-08-10 | 发布日期:2016-08-25 |
体 裁:批复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京密联谊学校:
你学校关于小学部延续执行原学费标准的申请已收悉,根据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价费[2005]25号)文件精神,依据教育成本监审结果(新密价成本监审【2016】第4号),结合你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学校延续执行原学费、住宿费标准。即:小学学费每生每年48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400元。
除以上几项收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费用。你校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后方可收费。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