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3533/2016-00137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安全生产
文    号:新密政文〔2016〕136号成文日期:2016-08-29发布日期:2016-09-0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密市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密市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9日

新密市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全面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

(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或不落实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没有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治理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反映或者移送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没有及时进行依法查处的;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采取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撤消有关责任人员资格证书等措施的;

(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的;

(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处理不到位的。

第三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未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市监察局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实际情况,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督办的重大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问责小组提出行政问责;接受行政问责的,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需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应承担责任和整改措施等方面回答问责小组的询问,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工作重视不够、排查不认真、重大事故隐患未挂牌、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常务副市长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分管副职进行约谈;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1次较大事故的,由市长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党政正职进行约谈;发生1起重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在晋职晋升也实行一票否决;对辖区内发现2起以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由市监察局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辖区内发现5起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由市监察局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对辖区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影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免职;辖区内发生1起重大事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免职。

第六条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由市监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以上涉及的行政处罚和党政纪处分由市纪委、市安监局、市检察院等部门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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