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6-0024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06 | 发布日期:2016-09-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6]第042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鑫海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新密市长安路与晴岚街交叉口10楼10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展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安装高空油烟排放专用通道,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8月14日前安装到位,2016年8月1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安装高空油烟排放专用通道。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照片。
违法行为等级: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适用轻微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新密市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