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7757/2016-0007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来集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 |
| 文 号:来发〔2016〕92号 | 成文日期:2016-09-02 | 发布日期:2016-09-13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共来集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来集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制度的通知
各村,各部门:
现将《来集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日
来集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河南省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结合全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
(三)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全镇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研究和处理;
(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十)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一)领导班子分工调整;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
(四)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五)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六)其他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一)重大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安排,包括上级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二)重大建设项目发展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原则上30万元及以上);
(三)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标额5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五)全镇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
(六)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
(二)政府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政府行政支出一次性3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他临时性中心工作的大额度资金(3万元)使用事项,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部门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部分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镇党委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施行监督反馈制度,并成立相应的督查机构,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二)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原则和程序,给国家和政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政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6、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7、其他因违反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四)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共来集镇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