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1390583/2016-0002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惠济区新型城镇化办公室 | 关 键 词:机关事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22 | 发布日期:2016-09-2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2.党员集中学习每月一次。采取集中与自学、讨论、看录像相结合的学习方法。
3.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应做到有事请假,学习期间不办公、不会客、不乱走动,应关闭手机、不得接听电话。
4.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按自动退党处理。
5.做好经常性的党员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每个党员思想、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困难等问题,做好家访、谈心等工作,理顺关系、化解矛盾,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