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1390583/2016-0002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惠济区新型城镇化办公室 | 关 键 词:机关事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22 | 发布日期:2016-09-2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范围:凡一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均属固定资产。
2.管理形式:固定资产由综合科负责统一进行登记造册,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登记账,层层落实责任制;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调整、改造、外借、转让和处理单位固定资产;遇有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综合科人员负责监交。
3.购置固定资产后,综合科要及时下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等处置,必须严格程序,报经区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