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1390583/2016-0002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惠济区新型城镇化办公室 | 关 键 词:机关事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22 | 发布日期:2016-09-2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印章由综合科科长负责保管,综合科科长外出,由主管领导指定专人代管。
2.公文使用按公文处理办法执行,有关单位联合下发文件需要盖章的,须经主任批准。
3.财务、人事及其他文稿要使用公章,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4.印章使用要实行登记制。由综合科制定《印章使用登记表》,注明用印时间、文号及内容,使用经手人签字,登记表要作档案保存,以备查阅。
5.一般情况下不能将印章携出办公室外使用,特别情况需带印章外出使用,经领导主任批准。
6.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其他空白证件上盖章。
7.如因违反规定出现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情节对印章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