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98/2016-00153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其他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通知,公益性岗位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1-01 | 发布日期:2016-11-01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6-11-01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尖山风景区管委会:
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人社〔2016〕18号)和《新密市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新密人社〔2016〕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发村级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和环卫保洁员公益性岗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名称和职责
(一)村级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为每个乡镇的每个行政村开发1名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主要职责是负责贫困人员转移就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二)环卫保洁员公益性岗位。根据全市各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情况,结合本村环境保洁工作任务,合理开发环卫保洁员公益性岗位,负责做好本村环卫保洁工作。
二、安置条件和原则
(一)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安置条件和原则
1.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2.户籍所在地人员;3.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
(二)环卫保洁员安置条件和原则
1.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2.户籍所在地人员;3.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年龄偏大的“4555”(女45—50周岁、男55—60周岁)人员;4.根据本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情况和环卫保洁工作任务,确定开发环卫保洁员岗位个数,原则上就地开发安置,不跨村开发,本村没有贫困人员的不予开发;5.保持原环卫保洁岗位人数不变,妥善做好原有人员清退安置工作,实行清退一个安置一个。
三、选聘办法及上岗时间
(一)选聘办法:此次开发的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环卫保洁员岗位,须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进行认定,由所在乡镇劳保所于2016年12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人选上报市人力中心。市人力中心联合市扶贫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认定。
(二)上岗时间:2017年1月1日。
四、人员管理和岗位补贴
(一)人员管理
符合安置条件的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和环卫保洁员,与当地镇政府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管理,环卫保洁员由所在乡镇创建办负责管理。
(二)岗位补贴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每人每月岗位补贴100元、环卫保洁员每人每月岗位补贴400元,不足部分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岗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郑人社〔2016〕18号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开发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是实现脱贫攻坚计划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尖山风景区管委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强化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重点安置,妥善清退。开发环卫保洁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是解决年龄偏大、老弱病残和家庭情况特殊不能外出就业人员就业脱贫的有效措施,各乡(镇)、尖山风景区管委会要负责做好原有环卫保洁人员的清退工作,确保保持原有环卫保洁岗位总人数不变,实行清退一个安置一个,不清退者不开发安置,保证贫困人员顺利实现上岗就业脱贫。
(三)严格落实,明确责任。各乡(镇)、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劳保所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人员筛选和资格把关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困难人员认定、人员管理等工作。市人力中心要严格执行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程序和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得到及时安置。市扶贫办负责调查摸底各乡(镇)、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各村现有环卫保洁岗位情况,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岗位开发安置意见,确保就业脱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密市财政局 新密市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